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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俊山 已閱65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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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逃廢債務中高端員工的法律責任

    認識到自己是員工還是股東,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還是非控股股東,才會對自己在公司中的表現有基本的把握。

      一、公司逃廢債務的設計基礎

      公司逃廢債務,方法有很多。

      最高明的是糖葫蘆法:設立很多公司,彼此勾連,核心股東控股或者控制其他公司。一個公司倒下了,其他公司站起來了;許多公司倒下了,一個公司站起來了。

    窮廟富方丈法:通過各種貌似合法的安排,將公司的利益輸送到股東處。

    異地債務限額法:將異地債務的數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一個限額,在這限
    額之內賴賬不還,超過部分及時還清。比如,距離以公里表示,乘以100元,就是甲公司賴賬的上限;外省債務的上限是10萬元,本省債務的上限是2萬元,是乙公司賴賬的上限;異地債務,對中小型私營企業的債務上限是10萬元,對其他公司的債務上限是50萬元,是丙公司的賴賬上限。

    無人無地無聯系法:斷絕和債權人的一切聯系,讓債權人到處找不到自己,到工商局查詢,也是過一段時間換一個地方,新信息不及時到工商局登記。

    破產法恐嚇法:反正已經有很多債務了,如果破產,就會只剩下破桌子爛板凳給你抵債,如果債務打上三五折,過上一年半載的興許還會還上。以此恐嚇債權人,讓你在訴訟階段接受五折調解,執行階段再次打折,以此方法賴賬。

    破產法:通過破產,一下子將全部債務一筆勾銷。破產企業的負責人和責任人,都是名義上的負責人,幕后指揮早就用破產企業套來的錢財運作其他項目了。

    上述各法,都是通過表面合法的安排操作的。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是非法
    的方法,比如串通債權人關鍵人物、黑社會介入、賄賂等,不是這里談論的內容。

    公司逃廢債務的方法,還可以有很多變體,甚至可以說,在公司逃廢債務的領域里,法無定法。

    但是,公司逃債的設計基礎,第一是債權人追討債權的成本;第二,是公司財產變化的客觀性和多樣性。

    在成本制約下,北京到深圳追討10萬元債權,往往會付出讓債權人認為不
    值得的代價:“勝訴又怎樣呢?”訴前保全固然可以保證執行的效果,但是,異地調查需要的花費是一筆不菲的數字,調查的結果如果是一無所獲,調查費用也就白白浪費了。不少地方都有專門騙外地人錢財的小公司,數額不大,讓你愛怎么告就怎么告,反正沒錢。也有一些代理商,欠了“總部”的貨款到某一個數額時,干脆不再代理了,他們摸透了“總部”的脾氣,知道自己這個數額是安全的。更多的情形,是欠款到一定程度、一定時期,債務人就以為還人錢等于割肉,這時就會考慮賴賬到多少數額才會讓對方知難而退。

    公司財產變化的客觀性,給公司向其他主體輸送利益提供了“可以理解”的理由。市場有風險,公司財產狀況也不斷變化,這確實是客觀的現實。這種現實,是債務人公司成為“合法”逃債工具的最重要的保障。

    公司財產變化的多樣性,在公司逃債過程中,屬于逃債公司精心設計的內
    容。千變萬化,都應當在表面上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游走于法律的灰色空間。比如,無人無地無聯系法,是不符合工商行政機關的規定的,不及時到工商局變更辦公場所,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小的違法,可能受到輕微的處罰。但是,這種小的違法和輕微的處罰,對公司來說有可能是無傷大雅的,公司并沒有別的損失。這種公司受處罰不嚴重而且還不是必然受到處罰的領域,叫做法律的灰色空間。

      二、高端員工的法律責任

    高端員工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包括了本書所列舉的各種犯罪,既包括常見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偷稅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等犯罪,也包括其他不常見的犯罪。任”。高端員工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民事責任。高端員工的法律責任,實際上,應當準確表述為“可以被法庭證明的法律責

      三、逃債公司的弱點

    逃債公司不可能把所有事情都做得天衣無縫。逃債公司不會從一開始就聘
    請高水平的財務人員和法律人員,做好一切證據,做最壞的打算。這就是逃債公司的最大弱點!

    逃債公司有膽大妄為的天性,敢于“在刀尖上舔血”;又極其精細,常常會在概率和成本之間有精細的盤算。膽大和精細,這二者并不矛盾。

    這些公司不會一開始就按照自己會被絕高水平的對手盯上設計各種事項,
    就像目光短淺、急功近利的開發商一樣,設計的建筑,抗震能力只能勉強對付其設想的地震,所以,一旦遇到更大烈度的地震,建筑必然倒塌。

    逃債的公司,一般不會是信譽卓著、管理規范的大型公司。因為,公司的生存和發展,不能靠賴賬,而要靠產品和服務,要靠核心競爭力。動輒賴賬的公司不會有卓著的信譽,管理也不會十分規范,更不會發展成為大型公司。信譽卓著、管理規范的大型公司,其文化或者傳統中不應當有欺詐和賴賬的因素。

    作為律師,經驗告訴我:以賴賬為生的公司,在法律上不會做到天衣無縫、完美無缺。否則,這些公司就不必要以賴賬度日了。

      四、強大債權人的法律威脅

    從債權人的角度看,對付賴賬公司的方法,除了按照正常的法律糾紛維護自己的權益之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債權轉讓、申請債務人破產、懸賞執行、大成本追及債務人有關高端員工、實際控制人個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方法,從公司和個人兩個領域打擊債務人公司及其有關自然人。

    實力強大的債權人,對逃債公司的高端員工是最大的威脅。

    尤其是相似情況債務人比較多的情況下,有實力的公司為了其他類似債務
    人能夠望風披靡,完全可能采取殺雞儆猴的策略。只要債務人公司有絲毫的法
    律漏洞,就抓住不放,以追及逃債公司相關個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為核心目標。

    這種系列債權處理方法,債權人的目標,就是追及逃債公司相關個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就是摧毀逃債公司有問題的高端員工。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果聘請高水平的律師,從規劃、調查到組織、實施,從一般訴訟到申請破產和發現犯罪證據、報案,全程負責,債務人的法律漏洞將會暴露無遺。

    在實力強大的債權人法律攻勢下,逃債公司的法律漏洞將會暴露,行為有瑕疵的高端員工將被窮追不舍。

      五、名義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在公司里,不當負責人有不當負責人的好處。

    做一個公司的經理、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責任,有法定責任,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責任,還有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為了避免承擔責任,現實中有很多人轉身藏在了幕后。

    有些人躲到幕后,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人,不能任公司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

    躲在幕后的人物,需要有人站在前臺,去承擔所有的責任,這些人就是名義負責人。

    當我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時,我能夠理解他們作為不同類型公司地位顯
    赫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此時此刻內心的不安和隱隱的恐懼。

    也許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就像《特洛伊》中偉大的俄底修斯也不得不聽命于人一樣。一個優秀的人才,有時候也不得不委曲求全,做一個名義負責人。

    但是,除非有特別的利益和特別的把握,不要擔任名義負責人。因為,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真正的負責人,在公司犯罪的時候,名義負責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名義負責人代人受過時,通常,真正的幕后人物,都是要竭力向名義負責人身上推卸責任的。

    在公司犯罪領域,根據刑法規定,雙罰制是指既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也追究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單罰制是指公司犯罪,卻不追究公司的刑事責任,只單單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①

      摘自:呂俊山著《給經理人的6堂法律課:企業管理人員職業風險防范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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