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締約方式選擇的相關法律風險
實踐中,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是電子合同訂立的兩種最主要的形式。
(一)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
電子數據交換(EDI)是使用統一的標準編制資料,利用電子方法,將商業資料由一臺獨立的電腦應用程序,傳送到其他獨立的電腦應用程序。EDI的傳遞具有通用的特點:它可以產生紙張的書面單據,也可以被儲存在磁的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盤、激光盤)。
以一個生產企業的EDI系統為例,其基本流程為:網絡收單、審查確認、安排生產、訂購零配件、安排運輸、海關商檢、銀行結算等,將整個訂貨、生產、銷售過程貫穿起來。
相對于傳統的交易方式,EDI的突出價值就在于大大節約了交易的時間和費用,使貿易流轉更為迅速,從而實現了低費用、高效益的基本商業目的。
但是,由于EDI主要是通過交易各方購買專用增值網(VAN)服務才能實現,所以雖然安全性強,但費用較高,對企業規模實力和所屬行業有一定要求。
特別是網絡處理完全由原來系統自動控制,所以交易對網絡安全性能要求較高,且要約不可撤回,企業為此付出的管理成本和交易風險較大。
(二)電子郵件(E—mail)方式
電子郵件,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以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然后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
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締結電子合同也是企業常用的方式。電子郵件具有快捷、方便、低成本的優勢,在許多方面都超過了傳統的郵件投遞業務。
較之EDI合同,以電子郵件方式所訂立的合同更能清楚地反映訂約雙方的意思表示。但是,其缺點在于在傳輸過程中易被截取、修改,故安全性較差。因此,如果交易雙方使用電子簽名,可以確保電子郵件的真實性。
這里,智維律師特別提請企業家注意的是,對于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均認可的未使用電子簽名的郵件,仍應依當事人的約定確認其效力,但是相應地,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因此,企業家如能使用電子簽名來確認電子郵件的有效性,那么,企業涉訴的風險也就大大降低了。
三、電子簽名效力確認的法律風險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奔醋匀蝗嘶蛘叻ㄈ嗽诤贤瑫虾灻蛘呤羌由w公章后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
在電子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它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
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作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因此,電子簽名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為保障網上交易的安全和保密性,在我國,電子簽名也得到了廣泛應用。但企業家應注意的是,電子簽名的真偽仍然是網上交易的最大風險之一。
我國法律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包括:用于電子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后,對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但是,若由于專有人保管不善電子簽名被盜用或者使用不當,合同雙方就會針對該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效力產生爭議。因此,智維律師提醒企業家,對于電子簽名的保管應謹慎、認真。除此之外,盡最大的努力,驗證電子簽名的真偽也是企業應當關注的必修課之一。
那么,企業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驗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呢?現在國內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引入電子認證制度。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
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認證的目的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確認信息來源;二是確認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替換。
認證的種類主要包括:站點認證,即通過驗證加密的數據能否在兩個站點之間成功地傳送而進行的認證;數據信息認證,即通過電子信息的來源、內容、時間和目的地的真實性所進行的認證;身份認證,即通過識別合法和非法用戶,組織非法用戶訪問系統而對傳輸電子信息的當事人的個人身份所進行認證。
電子認證既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作出鑒別。這里,智維律師建議企業,特別是有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應引入電子認證制度,尋找跨國專業認證機構,對合同相對方進行相關的驗證。相關法律規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致他人損失的,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就將合同主體的損失減至了最低,對企業來講,何嘗不算是一項“保險”呢?
摘自:陳曉峰,陳明昊著《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管理與防范策略/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防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