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預防股東惡意解散公司訴訟的相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

    奚曉明 已閱11523次

    查看此書介紹或購買此書


    預防股東惡意解散公司訴訟的相關機制

    在境外的立法中,解散公司訴訟中很少有專門關于原告向法院提起對公司進行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相關規定。相反,為了防止股東惡意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為了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設計了相關預防股東惡意解散公司訴訟的制度。

    解散公司是股東糾紛難以解決之后動用司法權的最后一個無奈之舉,對公司及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法律在保護適格股東享有“殺死”公司權利的同時,也有必要防止一些股東的惡意“謀殺”行為。因為惡意解散公司對公司、股東的影響都是致命的,它會導致公司的不復存在以及股東期待利益的落空。鑒于此,一些國家建立了股東惡意解散公司訴訟的預防機制。

      1.要求原告股東提供訴訟擔保

      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由訴訟參與人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物,或指定某第三人為擔保人,當由于該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法院可在所提供的擔保物中賠償相對方所受之損害。在司法解散訴訟中要求原告股東提供擔保,其目的也在于運用利益杠桿遏制別有用心的股東濫用解散公司提起權,預防無理纏訟的惡性膨脹,確保公司的正常運營及其他股東的正當權益①。如《日本公司法》第836條規定,股東可提起的有關公司組織的訴訟,法院可依被告的請求,命令提起該有關公司組織訴訟的股東提供擔保。不過在提出擔保請求時,公司要說明股東提起解散之訴是出于惡意。②

      2.法院的保全處理措施

      由于提起解散之訴的理由一般是公司陷入僵局或有嚴重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事由發生,為避免公司、股東的利益繼續受到不可回復的嚴重損害,有的國家規定,在法院審理解散公司之訴過程中,法院可以發布必要的保全措施,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控制,甚至干預對公司業務的處理。如《美國示范公司法》第143l節c款規定:“在一項被提起的要求解散一家公司的程序中,一個法院可以發布預禁令,在程序展開期間指定財產管理人或保管人(他們具有法院指定給予他們的權力和責任),法院要采取其他需要的行為來保存公司的、不管處于何地的財產,處理公司的業務一直到能進行充分的審理為止,在充分審理中,各方都有機會舉證并了解對方的立場”;在英國,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在開庭審理前委派一個臨時清理人以維護公司的資產。臨時清理人是消極的財產管理人,除服從法院裁決外,僅作為財產管理人,除易腐貨物外,他一般不能出售公司任何資產。臨時清理人有權按照法定財產管理人的費用和費率標準,核算收取正當發生的訴訟費用、其他費用額和開支;不論是否作出歇業(解散)的裁決,他都有權就該數額對其管理的財產行使扣押權。此外,為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定財產管理人還可以向法院請求委派一位特別經理,來保持公司的運作不致完全廢棄。①另外,日本和韓國在法院為維護公益而命令解散公司時,規定了對公司管理人的人選和必要的財產保全制度。

      3.確立股東惡意訴訟的賠償責任

      在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中,如果存在股東的惡意訴訟行為,并且因為這一行為使公司、公司的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受損,那么,就可以認為它們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惡意訴訟的股東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應當向公司承擔惡意訴訟的賠償責任,這屬于事后懲戒型的損害賠償制度。如《日本公司法》第846條規定:“原告敗訴,并且起訴是出于惡意或者嚴重過失,得向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韓國也有著類似的規定。②

    上述的這些制度對于防止股東的惡意訴訟確實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這些制度本身也有一定缺陷,如原告被要求提供擔保、原告被告知面臨很大的賠償風險的時候,就很有可能使很多股東對這項制度望而卻步,這樣會大大削弱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我國而言,目前的立法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將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作為化解公司僵局的一項保底制度,是讓那些被鎖在公司中痛不欲生的股東得以退出的特殊通道,是屬于鼓勵試用、引導使用的階段,所以更多的是給原告創造條件,讓他們能夠知道這一通道,為他們把通道鋪得更加平坦。故本條從務實的角度出發,為原告設計了相關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制度。

      摘自:奚曉明 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

    聲明:該書摘由本站掃描錄入,僅供介紹圖書使用,錯誤在所難免,引用時請與原書核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