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諾維斯:法的領導權(霸權)功能
吉諾維斯(Eugene D.Genovese,1930~ ),美國歷史學家。生于布魯克林工人家庭。1959年獲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學位。1963~1967年任拉特格斯大學副教授,因積極參加學生運動、反戰運動并公開為“越共”辯護而被解聘。1967年被迫離開美國,前往加拿大蒙特利爾任喬治·威廉斯大學教授。1969年起任羅徹斯特大學歷史學教授。1978年當選美國歷史學家組織主席,同年創刊《馬克思主義展望》,并擔任主編。專心致力于美國奴隸制研究,認為馬克思主義關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原理是進行奴隸制研究的理論工具。作品受新左派運動影響,反對機械決定論,重視思想文化因素,并試圖用葛蘭西的“霸權”概念來解釋美國南方奴隸制,但近期作品逐漸表現出重視階級斗爭的傾向。主要著作有:《奴隸制政治經濟學:南方奴隸制經濟與社會研究》、《奴隸主創造的世界》、《在紅與黑里:對南方和非洲裔美國人歷史的解釋》、《約旦河奔騰不息:奴隸創造的世界》、《從造反到革命:非洲裔美國奴隸在現代世界的暴動》、《商業資本的果實:資本主義上升和發展時期的奴隸制和資產階級財富》。
吉諾維斯說,從葛蘭西開始,“領導權”成為西方馬克思主義的一個中心觀念,它暗示了階級之間的對抗性,同時也暗示了,在一個特定的歷史時期,特定階級應把這些對抗置于某個范圍之內以使它的合法性不會受到危險的懷疑。毛澤東所說的“槍桿子里出政權”指出了一個顯見的事實,但并沒有否定國家權力的道德倫理維度,而是認為國家權力代表了一種壟斷以及使暴力武器規范化和合法化的企圖。
吉諾維斯指出,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使暴力得到道德倫理上的認可、同意(saJlction)。但如果僅僅停留在這里,就不能說明法律職業者(比如英國的法律職業者)的尊嚴和熱忱本身已經變成了一種社會力量現象;也不能說明法作為統治工具在塑造階級關系中不可否認的影響。因而,那種把法歸于上層建筑及其派生現象的通常做法,掩蓋了法本身所具有的自治程度。至少在現代社會,法律秩序的理論和道德基礎以及其觀念和制度的實際的、特殊的歷史,正逐步影響著更廣泛的社會秩序和階級統治系統。這是由于在現代西方世界,如果一個階級不具備使它自己作為被統治者利益和情感的保護者的能力,它就不能進行長時間的統治。
吉諾維斯指出了統治階級在革命期間與革命后所采取的法律理論和原則的不同。他說:“就法而言,應該注意到自然法原則的不幸命運以及‘革命的’法律理論中所容納的其他一些內容。革命的歐洲資產階級,在它奪取權力期間,把自然法原則與封建理論相對立;但一旦掌握了權力,就急忙采納了實證的法律理論,即使自然法原則被貫徹到對財產的新的保護之中。俄國的共產主義運動在取得政權后的經歷也沒有什么不同。即使多愁善感者和烏托邦分子抱怨,革命者一旦開始重建被他們打碎的世界,就毫無變化地重新啟用實證的法律理論,但其他任何選擇注定會失敗。雖然在統治階級成員和統治方式上存在不同,但所有現代統治階級在對法的態度上,卻具有許多共同點,因為每個統治階級都面對著如何盡量減少使用‘強制’的問題,每個統治階級都必須掩蓋國家權力到這樣的程度,那就是國家權力與其說是奠基于武力,不如說是代表了一種實在。因而,即使馬克思主義者的理論,也必須以主張實證主義法理論而結束,并把自然法和‘更高的法’原則看做是在法律之外進行斗爭的戰術和策略!
吉諾維斯用上述理論分析了美國南部的奴隸制社會。他說,在美國南部的奴隸社會,正如在其他社會一樣,法(即使把它狹義地定義為一套組織化了的法學體系)構成了統治階級的一個主要的領導權手段。奴隸主像其他統治階級一樣,是在與社會中其他階級的辯證關系中成長起來的,他們對白人農民和黑人奴隸的塑造與受到白人農民和黑人奴隸的塑造一樣多。法不應被看成是消極的、反映性的東西,而必須被看成是一種積極的并具有部分自治性的力量,它作為在多個階級中間進行調和的工具,迫使統治者屈服于被統治者的要求。奴隸主面對著一個非同尋常的復雜問題,他們地區性的權力體現在國家體系中,在這個體系中,他們必須與對抗性的北方資產階級分享權力。對奴隸制法律的完整評價必須建立在對南部法律制度與國家關系的歷史充分了解的基礎之上,只有這樣,一個冒著太多抽象危險的初步分析才能夠獲得。
吉諾維斯指出了統治階級中的先進部分在發揮法的領導權功能中的作用。他說,作為社會經濟階級,奴隸主可以使法律制度符合他們的利益,但在這個階級內部,存在競爭權力的不同成分。這樣,一個政治中心產生了,它鞏固它自身,并在19世紀50年代取得了支配性地位。奴隸主中最先進的部分,即那些最清楚地了解該階級的利益和需要的人,逐漸地使該階級更好地意識到其本質、精神和命運。在此過程中,該階級形成了與奴隸主政體相適應的世界觀。吉諾維斯說:“對于任何這樣的政治中心來說,它必須使作為整體的階級更深刻地認識其本身——從自在的階級(處理其客觀地位上的壓力)轉變為自為的階級(有意識地按照自己的設想來塑造世界)……法律制度也許會變成不再僅僅是階級利益的表達,甚至也不再僅僅是與被統治者調和后的統治者意志的表達;它也許會變成統治階級中先進部分把其觀點向整個階級以及社會灌輸的工具!
吉諾維斯接著說,法必須規訓統治階級并指導和教育大眾。為了完成這個任務,它必須展示一定程度的公平性,以便保持社會的一致。它必須使它本身在多個階級(而不只是統治階級)的眼中具有道德上的有效性。刑法和民法設定的行為標準和制裁規范超出了嚴格的法律問題,它也許來自于實施某種正義觀念的要求和設定關于對和錯的確定標準的教育要求。
吉諾維斯總結道,法的領導權功能,可以保證民眾的特殊意識服從(確實,在道德上必須服從)于社會的集體判斷。它通過賦予每個人以自我判斷的權利,但又必然否定個人根據這種判斷采取與一般意志相沖突的行為來促成這種一致。吉諾維斯說:“那些根據自己的判斷,采取了與體現在法律中的集體判斷相反行為的人,發現他們被迫從一個隱含在特殊法律中的道德問題轉向服從有組織的權威的道德問題。在法律之外進行活動所表現出來的只是一種自尊自大和反社會的行為,除非一個人準備攻擊整個法律制度以及國家的契約性框架!盵1]
摘自:任岳鵬著《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視域下的“法與意識形態”問題研究/天津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