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公司股權轉讓
1997年9月12日,李某某代表玻利維亞公司與香港實業公司簽訂《關于變更投資主體協議書》,約定:玻利維亞公司將公路項目中橋梁建設的前期費用如數轉讓給香港實業公司,轉讓之前應當進行審計,移交時以審計確認的實際數目為準。玻利維亞公司已投資金額,按其在橋梁建設投資總額中所占比例,擁有股份享有收益,玻利維亞公司配合香港實業公司辦理投資主體變更手續。
同年9月19日,李某某代表玻利維亞公司與香港實業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玻利維亞公司將其在合作公司中的全部股權轉讓給香港實業公司,股權轉讓作價3200萬元,在協議生效后10日內支付。
同年9月24日,香港實業公司與湖南道路建設公司簽訂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其合同內容除主體由玻利維亞公司變更為香港實業公司外,其余和1997年9月12日的原合作合同一致。之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了該股權轉讓,并為合作公司換發了批準證書及營業執照。
同年9月25日,香港實業公司向玻利維亞公司出具收據,稱:今收到玻利維亞公司參與我公司在合作公司的投資股金人民幣3200萬元(具體按財務清理數據為準),此項投資股金按照合作公司合同承擔風險和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和分享利潤的比例按該項投資款在我公司今后實際投資中所占比例計算。
同年10月18日,玻利維亞公司與李某某簽訂協議,約定玻利維亞公司在合作公司的股權轉讓款3200萬元歸李某某所有,玻利維亞公司在該項目上的債權債務亦由李某某承擔。
同年11月8日,李某某代表玻利維亞公司與香港實業公司簽署合作公司賬務移交說明。該賬務移交說明包含資產負債表、債權債務和實收資本明細表、賬簿、憑證清冊等六部分資料,其中實收資本部分明確記載玻利維亞公司并未向合作公司進行任何實際投資,合作公司實收資本均為一些自然人小股東的投資,其中李某某投資19萬元。
三、承諾贈與股權
香港實業公司于1997年9月13日向李某某出具承諾書,載明:鑒于李某某自1995年3月以來,在公路合作開發項目考察、論證、競爭、簽約、橋梁工程的招投標、施工管理和組織成立合作公司過程中做出了較大貢獻,香港實業公司承諾以香港實業公司和其他國內外所有股東在合作公司投資總額中的百分之一的股份給李某某,作為他的貢獻回報,并享有相應的股權,在合作合同有效期內有效。這份股份(股權)屬于其私人財產,可以繼承、轉讓和抵押。
四、股權轉讓后相關情況
由于玻利維亞公司并未對項目進行實際投資,在香港實業公司實際控制合作公司之前,合作公司僅進行了橋梁建設的部分前期工作。在香港實業公司正式接管合作公司后,香港實業公司開始大規模投入資金,組織進行了設計調整和實際施工。同時,香港實業公司也逐步清退了之前自然人的投資,因李某某在之后的一段時間內一直在合作公司任職,李某某個人的投資始終沒有清退。后由于李某某侵吞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合作公司于1999年免除了李某某的職務。
合作公司開發的公路項目于2003年4月正式通車收費。之后,李某某多次向香港實業公司和合作公司發函,要求享有合作公司股權并進行利潤分配,但雙方一直未能協商一致。
五、訴訟情況
2006年4月,李某某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起訴,要求:(1)判決確認香港實業公司在合作公司投資中的3200萬元股權份額歸其所有;(2)判決確認香港實業公司在合作公司投資總額中的1%的股份歸其所有;(3)判決香港實業公司向其支付3200萬的股權份額及1%的股份所產生的利潤。
策劃和代理
訴訟案件發生后,金杜律師事務所(“我們”)接受香港實業公司的委托,代理其應訴。根據香港實業公司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我們制定了如下的代理思路,并按相關方案和策略實施了代理工作,具體為:
一、延緩訴訟進程
由于香港實業公司實際控制人曾發生變更,除存檔的部分材料外,香港實業公司目前的實際控制人并不了解當時交易的背景、股權定價的依據以及為何會給予李某某l%的股權。因此,就香港實業公司而言,延緩訴訟進程,以贏得時間進一步搜集資料、了解案,將非常重要。此外,香港實業公司也希望通過延緩訴訟進程促使李某某放棄過高的、不合理的預期,進而可能在合適的時機與李某某達成和解。
基于香港實業公司的上述目標,圍繞李某某在提交代理手續和證據等方面的瑕疵,我們建議通過各種訴訟策略延緩訴訟進程,主要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對原告訴訟主體身份和代理人身份提出異議、申請法院鑒定及重新鑒定、申請追加湖南道路建設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等。事實上,通過上述工作,一審訴訟共進行了兩年多的時間,基本實現了香港實業公司的初步目標。
二、在法律上對李某某要求取得合作公司股權的訴訟請求進行反駁
我們研究認為,原告要求享有合作公司股權的基礎只能是從香港實業公司處受讓。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香港實業公司轉讓合作公司的股權給李某某,則必須經過合作各方的同意,并且必須報審批機關批準。而本案中原告享有投資權益的事宜并未經合作公司中方同意,也未經審批機關批準,故香港實業公司開具給玻利維亞公司所謂投資股金的收據無效,其要求享有3200萬股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同理,原告要求享有合作公司1%股權實質上增加了合作公司的合作主體,需經中外雙方同意、修改合作公司合同和章程,并重新報主管機關審批,但事實上均未辦理上述手續,故香港實業公司的單方承諾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摘自:錢堯志著《公司訴訟的策劃與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