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結算交割發展趨勢論跨國結算交割之風險
STP模式最大的特色,就是強調簡化及標準化的傳輸方式。因此雖然其模式有兩種,但兩種之間仍可互通。第一種是直接傳輸,不需經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另一種為經由服務提供者,不論采用何種STP的傳輸方式,所有市場參加人都必須將資料輸入STP系統以供其他市場參加人取用。無論對方采用何種信息系統,應用程序界面可將不同來源的資料轉換成標準模式,使接收者容易了解且可再傳送給其他人,并容許不同通信協議、網絡及服務提供者,此外參加人亦可不必就現階段的跨國作業做大規模改變。①
而在交割完成之后,還必須進行的程序就是保管該有價證券。此時一般都是由各國的集保機構負責保管。不過,多數的投資人并非集保機構的參加人②,因此投資人必須與各國集保機構之參加人締結保管契約,由參加人對投資人提供相關的服務。不過,在跨國投資活動日益成長的情況下,許多投資人亦將其投資標的交由一個全球的保管機構(global custodian)負責,而這個全球保管機構往往是各國集保機構的參加人,若未取得參加人的身份,也會透過與其他參加人成立復保管關系的方式,以服務投資者的需求。
六、跨國結算交割制度的未來發展與風險
一般而言,結算交割往往在有價證券發行的國家進行,但是此種傳統的原則在日益增加的有價證券跨國發行與結算機構的跨國整合趨勢下,已經有所改變。另一方面,隨著國際金融的日趨整合,在工業化國家(特別是G.10國家)間的證券交易金額與數量,亦因金融技巧與金融工具的廣泛采用(例如采行附買回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而隨之大量增加。而這些金融技巧與金融工具的采行,由于必須達成當日接受暨再交付的要求,因而對結算交割系統造成很大的壓力,也促使電子交易系統與各系統間連結的現象出現。
不過,各國證券結算交割系統的連結也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系統上的風險。這是因為不同的結算交割系統之成立目的,乃是為滿足當地市場的需求,雖然這些市場都采行類似的電子交易與記賬系統,但是事實上卻因為所依據的準據法、運作規則①與保管協議等的不同,而可能有極大的差異。另一方面,由于跨國證券結算交割所涉及的問題,例如中介機構、保管以及所謂的“背對背交易”(back_t0一back trades)等均涉及風險與費用,故亦引發國際金融管理機構的重視。
(一)進行跨國結算交割之方法
由于有價證券的跨國結算交割不可避免地會涉及不同的中介機構②與多個證券交易市場,因此所可能面臨的問題也與單一證券市場所面臨的問題有所差異。例如國際清算銀行所屬的CPSS就在1992年發表Cross.Border Securities Settlement之報告中,⑧就對有價證券的跨國結算交割制度與相關的風險有深入的討論。唯就目前而言,則有五種方式進行跨國結算交割④。分別為:
1.直接會員(direct membership)方式
也就是非居民的交易相對人在有價證券發行國集保機構登記成為參加人,直接接觸并利用發行地之結算交割系統。不過,由于有些國家的結算交割系統禁止外國交易相對人成為直接參加人,因此可能必須透過在當地成立分支機構參與。
2.透過當地代理人(10cal agent)
也就是利用當地集保機構的參加人作為外國交易相對人的當地代理人或保管人,以處理結算交割相關事宜。
3.透過全球保管人(global custodian)
由于全球代理人透過在各國的分支機構或復代理的委托關系,而在全球重要市場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因此可以提供投資人較佳的服務,有些全球保管人還可以提供信用或外匯等加值服務。
4.透過國際證券集中保管機構(ICSDs)
由于國際證券集中保管機構已經和各國的集保機構建立關系,可以直接透過在各國的參加人完成結算交割作業,甚至在交易涉及兩個ICSDs時,還可以直接經由其賬戶或經由雙方所建立的連結完成交割。
5.透過集中保管機構的連結(1inks between CSDs)
由于各國集中保管機構所建立的連結方式有不同的形態,有些是互惠的,也就是雙方都可以在他方系統中完成交割;也有些連結的合作僅容許單方面的交割作業;亦有相互成為他方的參加人等情形,因此透過這些集保機構所建立的連結,也可以成為各國集保機構進行跨國結算交割的重要管道。
(二)跨國結算交割之風險與因應
由于跨國結算交割可采不同的管道進行,因此不可避免的也會面臨一些風險。根據BIS的研究,跨國結算交割的風險包括①:(1)保管風險(custody risk);(2)法律風險(1egal risk);(3)于當地集保機構外交割之風險(settlements outside the local CSD);(4)跨系統交割風險(cross.system8ettlements)。
首先就保管風險而言,只要市場參加人間接的持有有價證券時,都可能會面臨保管風險的問題。事實上在內國結算交割時,保管風險已不可避免,但是在跨國結算交割時,由于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到其他國家的保管機構,因此保管的風險也更形嚴重。事實上,在上述的五種跨國結算交割管道中,只有一種,也就是成為其他國家結算交割系統直接會員的方式,不會有保管風險;其他四種管道,都不可避免會有保管風險,只是風險高低的問題而已。事實上,若是因為間接持有有價證券而必須指定的復代理或次保管機構越多,保管風險也就相對增加。
至于在跨國結算交割中最大的法律問題,就是準據法與管轄權的問題。②由于跨國結算交割不可避免地會涉及不同的管轄區域,再加上各國法律規范與結算交割法規的不同,也導致對法律風險評估的困難。不過,更嚴重的法律風險,就在于一旦結算交割系統經營者選擇其準據法后,其他交易相對人之所屬國家法院是否愿意承認此種選擇與是否愿意承認所選定國家法院判決效力的問題。
而跳過當地集中保管機構,在該保管機構之外進行交割之風險,則可能發生在許多參加人利用一個共同的保管機構時,就可能經由保管人共同利用的保管機構直接對交易進行結算交割,而不一定要由當地之集保機構進行交割,此種情形在國際證券集保機構,或是建立集保機構聯機的情況下,特別明顯。不過,由于此時結算交割并未經由當地的結算交割系統而直接進行交割,故亦會因此產生風險,例如是否能有效完成交割,是否會違反當地國之法規等。另外,在跨國家跨系統進行結算交割時,亦可能會因為各個系統的營業時間不同或位于不同的時區而有影響,此外,交易相對人必須事前掌握部位,或拆借有價證券或資金以確保能及時完成交割作業,亦不可避免地會增加交易相對人的流動性需要,也可能因此增加其風險。
由于結算機構的連結亦可能造成各結算系統的相互依存關系,因此一個系統的結算交割出現問題,亦會影響到相互連結的其他結算交割系統。因此,雖然跨國結算交割亦與內國結算交割相同,面臨著不少的風險問題,但是跨國結算交割所可能面臨的風險,特別是法律風險與保管風險,則仍與內國結算交割制度有別,且在各國法規不易整合的情況下,會比內國結算交割制度面臨更多的法律問題與風險。在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所即將與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展開跨國合作交易之際,此等跨國交易與結算交割的風險問題,更值得重視。①
摘自:馮震宇著《公司證券重要爭議問題研究/元照法學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