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利益與公司社會責任的統一價值
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雖然是公司最重要的目標,但并非公司的唯一目標。公司作為一種商事組織,要實現其財產保值增值的目標,必須有賴于良好的有關財產保護的法律規則和穩定的具有良好架構的市場環境。在此環境中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作出某種決策時不僅要考慮股東的利益,還必須考慮股東以外的雇員、債權人、政府、供應商、顧客等主體的利益。③公司解散清算不僅體現在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保護上,而且還體現在對社會利益的實現上。早期的公司法奉行個人本位的法哲學理念,弘揚意思自治原則,對公司的運作持放任的態度。隨著公司制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認識到這種對公司行為的放任態度對社會的發展不利,比如公司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對消費者利益的漠視、對環境的破壞、對稅收管制的規避等。故基于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現代公司法越來越強調公司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所肩負的社會責任。即強調公司不僅僅是股東實現利潤的載體,而且它也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股東權利的行使應當考慮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要求。即公共利益強調私權的公共性,社會秩序強調私權的社會性,二者相輔為用。①公司解散,特別是公司的自愿解散,一般是公司投資人采取的一種規避風險的方式?梢钥隙ǖ刂v,只有在解散比其他方式更為有利的情況下,公司才會選擇解散。公司的這種唯利是圖的行為動機,無可厚非,因為公司本性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但是,在當代,公司已被作為社會的重要構成部分看待,公司的行為也被當作社會行為來認識,公司及其行為的價值已不僅僅體現為增進微觀利益,其經濟價值只有在符合或有益于社會整體功利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肯定性的評價。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在行為選擇和行為方式上不應僅考慮自身的利益,而應適當考慮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故建立一個良性的公司退出機制,使不能、不愿或者不被允許繼續經營的公司借此機制平穩地退出市場就成為公司法中的一個重要任務。公司退出機制完善與否是衡量一個市場機制運行好壞的重要指標,缺乏一個公正合理的解散清算制度是無法建立起一個完善的公司退出機制的。清算制度的重要意義就在于,通過清算可以使即將完結的公司對社會的不良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②
對于公司而言,在其解散過程中,進行必要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清算,對于債權債務作必要的清理,對于職工作出適當的安排,對于未了結的事務進行了結,維持正常的債務清償秩序;同時通過公司解散清算,可加強對公司的管理,避免第三人因不知公司解散情事而陷人可能發生的風險,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因此,清算制度既能夠在某種程度上維護投資人的利益,也能實現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承擔,是保護投資人利益與承擔公司社會責任的辯證統一。
因此,研究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不僅有助于為我國的公司解散清算立法提供借鑒,實現公司法的自足,更重要的是能夠為公司解散清算的實踐提供指導,在公司法人人格存續的最后階段,將匯集于公司之上的各方主體的利益作出合理安排,以避免在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后給社會留下紛爭,妨礙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摘自:劉敏著《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中國資本市場法治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