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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俄公司立法比較分析--俄羅斯公司法/法學新前沿

    王志華 已閱122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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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俄公司立法比較分析

    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決定了近代各國的法制進程,公司法也不例外,而且表現可能更為顯著。這是因為,公司作為獨立于自然人的法人,作為民事或商事流轉的重要主體,體現了一個國家公民(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總體發展水平。近代以來,個人能力或利益往往是通過一個組織實現的,而公司應該說是其中最重要的經濟組織。

    在近代,中國與俄羅斯都是資本主義發展滯后的國家,這在公司制度的發展方面也有所體現。但發展的方向和所采取的途徑卻不盡相同。

    中國近代以“商戰救國”,最早于1904年便頒布了《欽定大清商律》,選擇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稓J定大清商律》是中國近代最早頒布的第一個具有近代意義的法典,其中包括《公司律》13l條,也是中國第一部公司法規范。沿著這一路徑,1914年頒布了《公司條例》。1925年還由法國顧問愛詩嘉拉編纂了一部《商法典》草案,其中包括公司法的內容。但是,1929年制定民法典時,立法者改變原來的民商分立思路而改行民商合一編纂體例,沒有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但與其他采行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各國不同的是,在民法典中并未規定公司方面的規范內容,公司法始終獨立于民法典之外。1929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公司法》是一部統一公司法,包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種類型的公司。1946年修訂公司法時又加入了有限公司。這部公司法經多次修訂,至今仍在我國臺灣地區施行。

    中國自1949年宣布廢除國民黨的舊法統和“六法全書”后,法制建設全面倒向蘇聯,但制定民法典始終沒有成功。1951年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仿照舊公司法的模式規定了五種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和公司法的命運也與蘇俄一樣,很快隨著全面的國有化而銷聲匿跡。

    中國現行私法,在立法體例上仍然遵循民商合一模式,雖然至今尚未制定頒布新的民法典,但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獨立的商法典已成定局。與近代傳統一致,中國現行公司法仍為獨立的單行公司法,有關公司關系的規則均在一部公司法中規定。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雖然包含了有關法人的一般規定,但也沒有具體涉及公司關系的內容。這與俄羅斯在民法典中規定公司法關系,并按照公司種類分別立法均有不同。

    但是,中俄之間公司制度更大的不同點是對公司種類的規定。中國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而俄羅斯卻規定有五種之多。除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之外,還增加了英國法上的補充責任公司(英國法稱保證責任公司)。并且,股份公司又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公司,屬于美國法上的公司分類。這種公司種類上的兼收并蓄一方面反映了俄羅斯立法者以立法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設計,同時在實施過程也出現了一系列適用上的問題。

    如上所述,俄羅斯制定的公司法屬于“自我實施”型的公司法,法律條文中任意性規范多于強制性規范。而中國的公司法卻剛好相反,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可稱之為“管制”型公司法。這與俄羅斯的“激進式改革”和中國的“漸進式改革”設想相一致。在公司法的修訂中,中國公司法逐漸放開,擴大公司自治權,而俄羅斯的公司法卻不斷強化管理。

    上述改革構想的差別,也決定了兩國公司立法宗旨的不同。在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成了俄羅斯實行國家財產私有化的重要途徑,其目標是在短期內將集中于國家所有的財產轉歸為私人所有。而中國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初衷是挽救瀕臨困境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是將私人手中的資金集中于國有企業。公司法也以保護國有財產為基本原則。1993年的《公司法》即規定,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屬于公司,股東的財產一旦作為投資轉給公司,即不再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但“公司中的國有財產屬于國家”(原《公司法》第3__4條)。這樣的規定產生了許多問題:既然公司中的國有財產屬于國家,則公司就無法享有獨立的財產權。而在國家投資面前,同樣向公司出資的一般股東卻不能與國家平等地享有相關權利。這不是一個完全市場經濟的規則。當然,我國的公司法近些年在不斷改進,這一規定在新修訂的公司法文本中已經被廢除。

    雖然中俄兩國在公司立法上有著上述各種不同,但由于改革背景和經濟基礎的相近,導致公司法在實施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大同小異。俄羅斯對公司管理的過分放任導致了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因此公司沖突不斷,嚴重損害了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同時也損害了公司的健康發展。中國的公司立法雖然在理念上與俄羅斯有著極大的區別,但內部人控制仍然未能避免。所不同的是,由于國有大中型企業多由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控制,在公司高層侵害公司財產的過程中,權力機關起到了關鍵性作用。近些年,國企高層紛紛落馬便說明了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中小股東對自身利益的維護就更加困難,多數時候只能聽任宰割。

    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方面,中俄之間問題的不同還體現在,中國股份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維護更為艱難,因為公司的大股東往往是國有企業,公司的“內部人”即為國有企業所控制,或者直接就是國有企業大股東的負責人。因此在實踐中,他們維護大股東或者公司的利益名義上即在維護國家利益;相應地,國家立法也向他們傾斜。

    因此,中俄兩國公司法近年來的改革目標也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方面。如中國在2003年引進了獨立董事制度,這是在公司監事會對公司董事會監督失靈情況下的一種補救措施;2005年修訂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董事、監事選舉實行累積投票制,以期使中小股東的代表能夠被選人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俄羅斯也規定了股份公司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董事、監事的選舉制度,并在立法中強化監察委員會或監察員的監督職能。

    另外,中國公司立法保持了持重穩健的發展態勢,到目前為止只修訂了兩次,而俄羅斯的公司立法則修改頻繁,至2009年底,有限責任公司法修訂已達11次之多,股份公司法的修訂更達到了令人難以想象的26次。最后的一次修訂是2009年7月19日發布的第205號聯邦法。這是其他國家公司立法與之無法相比的。頻繁的修改在形式上似乎顯得活力無限,但公司法律規定上的不穩定性給公司經營者帶來困難,也對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

    總之,與發達國家相比,中俄兩國公司法律制度尚處于發展階段,實踐中所出現的問題也有待于立法的完善予以解決。這里值得注意的是,俄羅斯的“休克療法”雖然造成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損失和一個時期的社會振蕩,但急風驟雨之后已經彩虹初露,俄羅斯的經濟正在不斷好轉,一個正在上升的較為單純的市場經濟體系已經確立。而其公司法的實際實施和實施中所遇到的問題及其問題的解決,都將對我們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

    當然,立法的引導和規范作用有時是有限的。成熟的市場經濟規則需要時間來養成,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漸進的,這對中俄兩國都適用。

      摘自:王志華著《俄羅斯公司法/法學新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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