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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推進機制的改革方向--政府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問題研究/上海法學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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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推進機制的改革方向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各地政府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政策機制已經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效,然而,由于我國目前政府職能轉型和功能定位上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政府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依然不高,政策的規;廊徊皇置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多數地方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和意義都不十分清楚,甚至將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辦社會”等同起來,因而對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積極性、主動性不高。根據筆者研究,除了上述的幾個地方政府積極采取措施推進企業社會責任之外,國內鮮有其他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系統的政策要求。國內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如此嚴峻和急迫,而地方政府對此的覺悟和敏感度卻如此之低。在我們這樣一個法治化程度不高而政府的政策力量更為顯著的國度里,讓我們不得不擔心中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前景。因此,當務之急,應該加大對政府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宣傳教育的力度,讓政府明確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使其主動關心企業社會責任,將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納入日常的政府管理理念和政策之中。

    (2)地方政府績效評價的標準直接影響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力度。由于目前對政府的績效評價考核主要依然以經濟指標為中心,這就直接導致地方政府更加注重當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稅收,而企業社會責任則要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和政府的治理成本,就使得政府對企業守法經營的監督乏力,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漠不關心。因此,改變政府的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十分必要。當前,一方面,應該盡快改變現有的政績考核標準,確立環保、民生、人權保護等非經濟性指標,將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轉變成為政府績效評估的有機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應該積極引進多方評估主體,包括社會公民、企業、非政府組織等,對政府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政策績效進行全面評估。通過這樣的機制,迫使政府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積極出臺政策措施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更加有效地監督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

    (3)政府運用稅收等優惠措施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方式還比較缺乏。在市場經濟社會,政府運用財政、稅收等經濟手段來干預經濟,是最為合法、最為有效的方式。以企業社會責任為例,國外政府通過綠色稅收、環境稅等方法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方法就十分有效。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是指為了實現保護環境、籌集環境保護資金和經濟、社會、生態的可持續發展,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調節而征收的稅。①按照課稅客體的不同,綠色稅收可分為兩類,即環境污染稅和環境資源稅。但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稅收實踐看,具體開征的環境稅包括三種類型:以污染物排放量為標準而征的排污稅;對商品或服務課征的原料稅;為保護環境,籌集資金而征的專項稅。從綠色稅收的功能看,環境稅收是國家在環境管理中所運用的重要的經濟激勵與約束機制,它通過發揮稅收的行為激勵和約束職能,使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來分配資源,最終實現控制環境污染和改善環境質量的環境政策和法律目標。

    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以荷蘭為例,政府設置的環境稅有燃料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石油產品稅等十幾種之多?偟膩碚f,發達國家的綠色稅種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同時,政府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征稅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通過這樣的方式,政府直接通過稅收手段就對企業的環境破壞性行為進行了有效規制,具有明顯的低成本、高效益的特點。

    我國最早于1982年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征收排污費,后來,陸續開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在內
    的資源稅征,但由于其征收范圍較窄,標準偏低,征收依據不合理、征收管理乏力,難以刺激企業和個人對應稅和非稅資源的破壞性開采和使用。目前,要逐步建立環境稅框架。①首先,根據綠色稅制的要求,對我國現行稅制進行微調,特別是調整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資源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其次,推行費改稅,將原先具有收費功能的收費改為環境稅或能源稅。最后,開征獨立的環境稅和能源稅。在費改稅之后,我國將開征獨立環境稅,
    如產品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和能源稅等。同時,要堅持稅收約束與稅收激勵并重,注重發揮環境稅的激勵機制,減輕各方壓力。例如,政府與企業簽訂合約,對于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或者減免政策。此外,政府也可運用政策優惠手段,減少或免除低收入者和特定行業的稅收負擔。

      摘自:王丹著《政府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問題研究/上海法學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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