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資并購的特殊類型
一、以股權為支付方式的外資并購
如果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那么還需要符合一些特殊規定。
(一)主體資格
如果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進行境內并購,那么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并且其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三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應具有完善的證券交易制度。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的股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1.股東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2.無所有權爭議且沒有設定質押及任何其他權利限制;
3.境外公司的股權,應在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柜臺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
4.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穩定。
(二.)申報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應報送商務部審批,報送以下文件:
1.境內公司最近1年股權變動和重大資產變動情況的說明;
2.并購顧問報告;
3.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及其股東的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4.境外公司股東持股情況說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名錄;
5.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對外擔保的情況說明;
6.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況報告。
商務部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對并購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批準證書,并在批準證書上加注“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境內公司應自收到加注的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注“自頒發之日起8個月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境內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權事項,向商務部、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登記手續。
當事人除向商務部報送《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商務部在核準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后,頒發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并換發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加注的批準證書和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準證書自動失效。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境內公司預先提交的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文件核準變更登記,使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并購之前的狀態。
并購境內公司增發股份而未實現的,在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前款予以核準變更登記之前,境內公司還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減少相應的注冊資本并在報紙上公告。境內公司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匯登記證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或向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不得對外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資本項目款項。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憑商務部和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無加注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二、特殊目的公司外資并購
(一)特殊目的公司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定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具體的并購行為是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
擬將權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應符合的條件:(1)產權明晰,不存在產權爭議或潛在產權爭議;(2)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良好的持續經營能力;(3)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4)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向商務部提交以下文件:(1)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開辦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2)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3)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需購匯或從境內匯出外匯的);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僅對中央企業)。(4)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5)特殊目的公司最終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6)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7)并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
商務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商務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應出具書面核準決定。獲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后,設立人或控制人,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在境外上市
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并購的形式并購境內公司應向商務部提交的文件,與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應報送的材料有相同的部分,具體包括:(1)境內公司最近1年股權變動和重大資產變動情況的說明;(2)并購顧問報告;(3)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及其股東的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4)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情況說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名錄;(5)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對外擔保的情況說明;(6)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況報告。
但是,特殊目的公司還需要另行報送:(1)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時的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批準文件和證書;(2)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3)特殊目的公司最終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章程;(4)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5)并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
若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境內公司還須報送以下文件:(1)該境外公司的開業證明和章程;(2)特殊目的公司與該境外公司之間就被并購的境內公司股權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價方法的詳細說明。
境內公司獲得核準后,向商務部申領批準證書。商務部向其頒發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境內公司應自收到加注的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注“自頒發之日起14個月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
并購導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等事項變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境內公司或自然人,憑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商務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關事項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變更核準手續,并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于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并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三)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后的手續
境內公司應自特殊目的公司或與特殊目的公司有關聯關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并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并提供相關的備案文件。
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后,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在前述期限內未向商務部報告,境內公司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并購之前的狀態。
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批準證書,則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應按照報送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的調回計劃,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調回境內使用。融資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調回境內:(1)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貸款;(2)在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3)并購境內企業。
在上述情形下調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收入,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商投資及外債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如果調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收入,導致境內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權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凈資產增加,當事人應如實披露并報批,在完成審批手續后辦理相應的外資外匯登記和境外投資登記變更。
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后結匯。
摘自:肖金泉著《并購重組操作指引/新版“律師業務必備”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