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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戀與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論與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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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戀與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衛杰 陳利華

    檢察機關作為查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在依法辦案、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擔負著開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要責任。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犯罪不斷呈現新的趨勢,其中因早戀引發的刑事犯罪越來越突出。筆者對我院2006年至2008年以來審查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了統計和分析,發現其中的一些個案與未成年人早戀、不能正確對待異性交往有關。這類刑事案件在類型上覆蓋了傷害、盜竊、搶劫、詐騙、聚眾斗毆等諸多罪名,僅以2006年度為例,我院辦理未成年人因早戀引發的刑事案件10件,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8人,占該年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總數的11.7%,其中故意傷害案7件,占該年度全部故意傷害案件的30.4%。這種趨勢引起筆者對未成年人早戀問題的擔憂和對早戀引發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措施的思考。

    一、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及早戀對未成年人健康心理養成帶來的不利影響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性的社會頑疾,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很多,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不健康心理狀態就是重要原因之一。通過分析未成年犯罪人特殊的心理特點,以及早戀在未成年人心理形成過程中的不利影響,可以揭示出早戀與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深層聯系。

    (一)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特點

    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特點是指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的、突出的心理特征。由于政治、經濟與文化背景差異,在不同地區、不同時代的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問題也有差別,但總的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健康的人生觀、價值觀。人生觀、價值觀是人們對人生目的和價值追求的根本看法和態度,從根本上決定著人生的追求和生命的價值,正確、完整的人生觀、價值觀形成是人格成熟的主要標志。由于未成年人正處于人生觀的探索階段、價值觀的初步定向階段,很容易受到各種不良思想、社會風氣的影響,產生錯誤甚至是扭曲的人生觀、價值觀,逐漸偏離正確的人生軌跡。

    2.認知能力和情緒控制能力存在缺陷。未成年犯罪人通常在對事物的認知方面缺乏必要的預見性和適應性,面對復雜的事物在理解和處理上存在困難。此外,未成年犯罪人在生活中大多追求生理需要和感官刺激,其喜、怒、哀、懼等情緒變化往往與這種需要的滿足與否有關。面對不符合其需要或妨礙需要滿足的客觀事物,就會引起他們消極的情緒體驗。[1]而且未成年人通常對情緒的控制力比較差,面對外界因素的刺激往往容易情緒失控,引發激情犯罪。

    3.欠缺法制觀念,辨別是非能力弱。法制觀念淡漠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未成年人基礎法律知識的匱乏和守法意識的薄弱。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未成年人往往無法從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正確辨別是非,因不知法而不守法,走上犯罪道路。

    4.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的多樣性、模仿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多種多樣,主要有貪圖享受、性誘惑、虛榮心作祟、出于嫉恨報復、追求刺激和好奇的心理體驗等等。據統計,在各種動機中,物質誘惑和性誘惑是引發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動機。同時,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內容往往是通過模仿獲得的,模仿的對象包括影視作品描寫犯罪的情節、大眾媒體的負面報道和未成年人身邊發生的真人真事。

    (二)早戀對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不利影響

    未成年人處在生理和心理上快速發育、成長的特殊階段,[2]在這一階段未成年人本就易受外界因素誘惑與干擾,如再過早陷入復雜感情問題,往往對他們健康心理的養成十分不利。

    首先,早戀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確人生觀、價值觀的樹立!扒楦]初開”是未成年人心智成長歷程中的必經階段,在這一過程中正常的異性交往對未成年人提高認知能力、培養溝通交流技巧、豐富和完善健全的人格都很有助益。然而,在心智尚未成熟的時候涉足感情問題,不但不利于未成年人提高認識事物的能力,反而會使他們對婚姻目的、家庭責任等傳統價值觀念產生懷疑,無益于未成年人形成正確人生目標和價值觀念。

    其次,感情因素的干擾會加劇青春期未成年人情緒的波動,不利于未成年人情緒控制能力的培養。青春期少年具有“盲目”和“沖動”的心理特點,處于早戀中的未成年人正在經歷從未有過的心理體驗,敏感的心理特征往往會放大外界的刺激,產生嫉妒、憤怒等過激反應,萌發報復、傷害他人或者報復社會等違法犯罪動機。另外,情緒的波動還會影響未成年人在課業上投入的精力,影響學習成績,進而加重他們本重的精神負擔。

    最后,未成年人人生閱歷尚淺,早戀行為部分是出于對一些影視P品、成人社會生活的好奇和模仿,加之目前我國在未成年人青春期教方面的不足,使他們在陷人早戀時面對很多無法解決的問題,很多未成年人因為早戀遭受了生理和心理上的雙重傷害,這種負面體驗會給未成年人帶來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使其對于異性、感情、自我都陷入難以進行肯定評價的長期困境。

    由此可見,早戀行為給未成年人帶來的負面心理影響同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有共同之處,早戀不但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長,還在他們單純、稚嫩的感情之路上埋下了犯罪的隱憂。

    二、早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分析

    近年來,西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形形色色因早戀引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文簡要列舉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幾個案例并逐一進行分析。通過這些真實的教訓,我們希望能給那些早戀的未成年人以警醒,更希望借此總結出早戀誘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的一些規律,并有針對性地給出犯罪預防對策。

    (一)早戀誘發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評析

    1.樂某詐騙案

    樂某案發時17歲,系家里的獨生女。2006年樂某在酒吧里結識李某,兩人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同居。樂某在虛榮心驅使下,謊稱自己是某著名房地產公司股東之女,并打算送男友李某一輛保時捷轎車。為了湊足購車款,被愛情沖昏頭腦的樂某謊稱是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代表,通過騙取男友介紹的朋友以及自己親友巨額款項,最終為李某購買了價值130萬元的豪車。然而沒過多久事發,樂某因構成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戀愛主體在潛意識中存在證明自身對愛情忠貞和愿為愛人付出的心理需要,這種需要常外在地表現為一種對對方的服從性。未成年人對于人生、愛情、婚姻的認識還處于懵懂階段,對于戀愛中“男朋友”、“女朋友”的特定角色、對“愛情付出”都難以進行全面、正確的理解,這使未成年人對戀人的“服從”往往最終演變成“盲從”,而他們對愛情的索求和付出也會因此變得毫無顧忌甚至超越法律的界限。在我們審查辦理的案件中,除了那些“女友有難”就不問是非、沖上前去出頭的所謂“男子漢”,還有像樂某這樣因為“男朋友”的需要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女孩。我們遺憾地看到這些“為情付出”的孩子們在使自己身陷囹圄之時,也未能真正理解“愛情”厚重而圣潔的本質。

    2.蘇某故意傷害案

    蘇某案發時17歲,在其女友小雪因為感情不和提出了分手后,蘇某一直懷有和好之念。后蘇某聽說小雪又交了男友小于,難過至極的蘇某為了讓“情敵”離開,決定用武力解決。于是事發當日蘇某攜帶砍刀,約上了幾個朋友找到了小雪和小于,憤怒的蘇某在責問小于幾句話后,突然因壓抑不了心中的憤怒對自己的“情敵”揮刀行兇。案發后小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六七歲的未成年人正處于生理上的第二反抗期,他們在情感上容易出現突發的情緒失控,自我控制能力差。這一特征在早戀人群更加凸顯,在自尊心、虛榮心、嫉妒等心理驅使下,在面對感情挫折時,他們更容易產生極不相稱的過激反應。就像案例中的蘇某,未成年人在遭受“失戀”打擊時,極易產生報復心理,而報復的行為往往因為欠缺理性而危害性較大,報復的目標也會擴大到對方的親屬甚至朋友o[0]

    3.明某盜竊案

    明某案發時17歲,其15歲的女友小梅是一名初中在校生,兩人墜入愛河后不久便發生了性關系,并致小梅早孕。為解決墮胎手術費用,無奈之下明某和朋友阿龍合伙從一家臺球廳收銀臺偷盜現金10000余元,明某用分得的5000元錢支付了小梅的手術費。事發后明某被判處盜竊罪。

    毋庸諱言,早戀的未成年人更容易直接面臨神秘的“性”話題,但是他們其實還沒有為復雜的“戀愛”關系做好各方面的準備,本案就是典型例證。除此之外,我院還辦理了因過早的性行為引發的故意傷害、強奸等案件。未成年人因為異性交往而引發違法犯罪的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婚戀觀的多元化趨勢日益明顯,關于青少年的性心理、性倫理問題,如果欠缺正確的教育、引導和規范,很難保證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真正意義上的健康成長。

    (二)早戀在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形成中的作用

    綜合日常工作中接觸到的早戀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筆者發現在不同類型的犯罪中,早戀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具有一定的規律。

    在侵財型犯罪中,早戀未成年人采取的犯罪手段主要有盜竊和搶劫,也有詐騙等類型的犯罪發生。未成年人通過犯罪行為獲取財物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戀愛”過程中的各種經濟開支,比如給朋友買禮物、交往過程中的消費、在虛榮心和表現欲支配下的揮霍,還有在遇到特殊情況時需要用金錢來解決實際問題等。因為絕大多數未成年人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而早戀使得這些孩子有較同齡人更多的金錢需要,在不愿讓家長知道其在“談朋友”的情況下,這些金錢需求顯然無法通過通常的渠道獲得。在這種情況下,缺乏法律知識和是非判斷能力的未成年人往往就會選擇通過犯罪的手段來解決這些經濟需要。

    在人身傷害型犯罪中,早戀未成年人的犯罪對象主要針對的是“情敵”和“戀愛對象”。未成年人本身就具有敏感的心理特點,而感情因素的干擾會加劇青春期未成年人情緒的波動。處在“戀愛”過程中的孩子有著更為強烈的“被肯定”和“被需要”的心理需求,當這些未成年人遭遇“失戀”或者遇到感情上的競爭對手時,往往會感到深切的挫敗感,進而對感情上的“背叛者”和“挑戰者”產生憤怒、嫉妒、仇恨的情緒,并在這種心理狀態的支配下盲目和沖動地采取報復傷害的犯罪行為。

    在性侵犯犯罪方面,早戀未成年人較其他未成年孩子更有可能觸及這個禁區,由于我國目前青春期教育不力和一些不良媒體的色情、淫穢信息侵蝕,早戀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都未成熟的情況下,容易對性形成錯誤的認識和倫理觀念,進而在這種錯誤認識以及青春期好奇、躁動心理的影響下實施性侵犯犯罪。

    三、正確看待未成年人早戀現象,積極開展早戀人群犯罪預防工作

    前蘇聯教育家馬卡連柯曾指出:“戀愛是不能禁止的!蔽覀儗υ鐟傥闯赡耆朔缸飭栴}的關注絕不是為了對早戀人群進行譴責和禁止,而是為了客觀地看待早戀現象,善意、寬容的對待早戀未成年人。

    (一)正確看待未成年人早戀現象

    首先,從心理學角度看,戀愛作為人生中重要的、必經的環節,能夠促進一個人的發展和成長。[4]處于生理與心理發育重要時期的未成年人,希望和異性進行更多的交流,對異性的外在美和行為產生好感和愛慕,都是他們心理健康發育的標志;未成年人戀情的萌發也是他們尋找愛、歸屬和尊重的正常心理需要。

    其次,應正視戀愛人群年輕化的趨勢。在我們身處的“信息社會”里,各種傳媒對愛情主題的熱衷以及各種“成人話題”的泛濫,對當代未成年人的影響是無法避免的。在大力呼吁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理性地認識到,未成年人完善的社會人格的養成根本不可能完全脫離社會、遠離媒體。

    最后,家庭、學校和社會還應該對感情處于懵懂和渴望期的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隱私空間,在呵護他們心理健康的同時,也給他們一個心靈自由成長的空間。

    (二)早戀人群犯罪預防措施

    1.完善青春期教育、凈化成長環境,營造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氛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身心全面發展的一種均衡狀態,其關鍵在于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一方面,對未成年人生理健康問題要充分關注,我們應當在探索各種科學教育途徑的同時,打擊淫穢、色情制品在各種媒體的泛濫,凈化未成年人的成長空間。另一方面,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問題,家長和學校都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即使發現了早戀情況,也要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方式進行教育、交流,引導他們走出青春期感情的困惑。

    2.搭建集體交往的平臺,鼓勵未成年人間的正常交往。未成年人間的正常交往,尤其與異性的公開、集體交往,在很大程度上能緩解他們在特殊成長期心理上的緊張和焦慮,增加他們的自信。因此,學校等教育部門應組織和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社團實踐、公益勞動,促進未成年人的交流特別是異性之間的交流,促進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養成;同時也要鼓勵、引導未成年人培養健康的興趣愛好,引導他們遠離不健康的愛好和行為方式。

    3.加強對青少年群體的法制教育,培養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識。作為法律工作者,因早戀而引發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們最不愿意看到的。對未成年人切實有效的法制教育,是保證他們遠離犯罪的重要工作,對于早戀人群更是如此。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司法部門有責任對早戀人群的犯罪問題進行研究,針對犯罪動機、犯罪類型、認識錯誤等等對未成年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這些工作讓孩子們明白“愛情”不是犯罪的借口,一切“假愛之名”的犯罪依然是犯罪;用法律理性約束早戀人群的盲從和沖動,用法律知識幫助他們正確對待、妥善處理遇到的各種感情問題,達到有效預防早戀人群犯罪的目的。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要社會各界的力量共同配合來完成。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研究、提出預防對策是責無旁貸的工作內容。筆者希望通過對早戀人群犯罪心理的初步研究能為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開展起到幫助,更希
    望檢察機關通過有針對性的工作,不斷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摘自:顧軍著《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論與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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