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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仇恨犯罪對個人不同程度的嚴重影響--仇恨犯罪:刑法與身份政治/社會思想譯叢

    (美)雅各布 已閱117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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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仇恨犯罪對個人不同程度的嚴重影響

      (一)身體傷害

    刑法通常規定對更嚴重的傷害適用更嚴厲的懲罰(如設可罰性為常量);假如,這便是為什么對加重傷害要比一般傷害適用更嚴厲刑罰的原因。此外,另一個經常被引用的更嚴厲刑罰的正當理由是,仇恨犯罪比非仇恨犯罪導致更嚴重的身體傷害。當然,如果這是事實,標準的規則—更加嚴重的傷害就應承擔更加嚴厲的懲罰——將給予仇恨犯罪行為人以更嚴厲的懲罰。換言之,當仇恨犯罪導致嚴重傷害時,根據普通刑法,行
    為人會受到加重傷害或殺人未遂的懲罰,而非一般傷害的懲罰。因此,當仇恨犯罪的支持者們主張仇恨犯罪更加殘忍時,他們是指比其他同類犯罪更加殘忍。換言之,他們是指仇恨犯罪的傷害始終比“普通”傷害罪造成的傷害要更加殘忍,但尚未殘忍到應判決加重傷害的程度。即使這是事實,(沒有邏輯理由或經驗上的證據可以證明)普通刑法為同樣的犯罪種類提供了一個量刑的范圍(如最高5000美元罰金和/或最高3年監禁);這個范圍應該能夠適用不同的情形。

    盡管缺乏經驗上的證據,但在相同的犯罪種類中,偏見犯罪比其他犯罪導致更嚴重身體傷害的觀點事實上已經成為教條。[6]社會學家杰克·萊溫和杰克·麥克德維特主張,與其他犯罪相比,“仇恨犯罪有可能極其殘忍”。[7]為了支持這個主張,他們提到,波士頓警察局從1983年到1987年記錄的452起仇恨犯罪,這些犯罪一半是傷害。他們指出:“波士頓警察局報道的每兩個仇恨犯罪中就有一個是人身攻擊!盵8]簡單地報道4年多來所有的仇恨犯罪有半數是攻擊性犯罪,這并不能說明相同時期內,偏見動機的攻擊比非偏見動機的攻擊導致的傷害更加嚴重。

    萊溫和麥克德維特的另一個主張也不能使人信服:

    所有攻擊性仇恨犯罪中,幾乎3/4——是非法人身攻擊,即使只是使用了威脅語言——至少導致被害人某種身體的傷害。這些攻擊的相對惡意可以通過同國家所有犯罪指數對比中得以了解,在國家所有犯罪指數中,只有29%傷害行為的被害人通常受到某種身體傷害。

    偏見動機的傷害通常導致“至少某種身體傷害”的觀點,并不能支持偏見動機傷害“極其殘忍”的結論,為了支持這個主張,需要進行實質性研究來比較偏見動機傷害與非偏見動機傷害對身體造成傷害的嚴重性。作者沒有解釋“威脅語言”如何導致“身體傷害”。

      (二)心理傷害

    一些法院和評論家指出,仇恨犯罪被害人比其他犯罪被害人遭受著更大的心理和情感傷害,美國最高法院在威斯康星州訴米切爾一案中,在沒有援引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指出,仇恨犯罪是“更可能……明顯地對被害人造成情感上傷害的犯罪”[10]。班尼特·韋斯伯德(Bennett Weis-burd)和布賴恩·萊溫(Brian Levin)教授主張,仇恨犯罪被害人比其他犯罪的被害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遭受了更大的情感和心理傷害,“因為暴行極其殘忍,對被害人的侮辱是如此徹底,而弱勢的被害人又無所不在,所以偏見犯罪被害人比非偏見犯罪被害人遭受著更大的心理創傷”[11]。為了支持這個主張,他們援引了1989年全國反偏見和暴行研究所對仇恨犯罪被害人的調查,調查針對的只是仇恨犯罪的被害人,它沒有與那些非仇恨犯罪的被害人是否遭受情感和心理上的傷害進行比較,因此,這項“研究”無法對仇恨犯罪被害人遭受更大傷害的結論提供依據。

    1986年,全國反偏見和暴行研究所在7個州對72個仇恨犯罪被害人進行了一項“實驗性研究”(全國反偏見和暴行研究所使用的術語是“種族暴行”而非“仇恨犯罪”),這項研究同1989年韋斯伯德和萊溫引證的研究一樣,也沒有將仇恨犯罪被害人的被害經歷與其他犯罪被害人的被害經歷進行比較,研究結果形成了“一般仇恨犯罪被害人的畫面和他們所作出反應的一個畫面”[13]。盡管缺乏比較性資料,全國反偏見和暴行研究所前主任瓊·韋斯指出:最重大的發現之一是,與個人犯罪進行比較后明白了這些種族暴力事件對被害人的影響。但人們如何知道:比如由種族和宗教偏見激發的某個行為的被害人……是否比成為任意行為的被害人更糟呢?……通過對被害人的調查發現,兩者明顯不具有可比性,但在資料方面,我們的著重點沒有任何證據。[14]盡管缺乏資料,韋斯仍總結道:這項研究非常鮮明地對具有種族暴行性質的犯罪被害人與個人犯罪的被害人狀態進行了比較。當動機是偏見時,犯罪行為會對個人產生較大影響并出現更多的癥狀。[15]

    事實上,全國反偏見和暴行研究所的實驗性研究并沒有將仇恨犯罪與非仇恨犯罪對被害人情感上造成的損害進行比較。這項研究在對7個州的72例仇恨犯罪被害人使用“團體集中”和個別采訪方法后,提交了這份報告。在進行10次的“團體集中”時,被害人“分享著(而且可能是相互影響或夸大)感覺、反應和想法”,但沒有對非仇恨犯罪被害人進行比較研究。

    仇恨犯罪被害人談及心理和情感上的影響不足為奇,所有被害人都會如此。犯罪和暴行被害人心理協會特別工作組(!1]ae.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Task Force on the Victims of Crime and Vio—lence)發現,傷害、強奸、夜盜和劫這些不同犯罪的被害人均表現出相似的[1 6_、瞬間的、短期的和長期的反應0[17]這種反應可能會持續幾個小時到幾天的瞬間反應階段,被害人感覺氣憤、驚駭、懷疑、害怕、焦慮和無助,并經常伴有睡眠紊亂、噩夢、腹瀉、頭痛、不斷增多的心理癥狀以及前述醫學問題的加重現象。[18]在最長可能持續一年的短期反應階段,被害人不斷經歷著氣憤、焦慮和噩夢以及沮喪和不自信,人際關系可能會惡化,被害人通常改變其行為和生活方式以克服對未來犯罪的恐懼,他們搬家、變換電話號碼、不經常出門、安裝安全設施或購買槍支。長期的反應可能包括消沉、懷疑、害怕,以及很難建立人際關系o[20]顯然,如果全國反偏見和暴行研究所研究人員將非仇恨犯罪的被害人進行“團體集中”,使他們在一起分享感覺,他們還可能會聽到一大堆煩惱與痛苦感覺的宣泄。

    繼全國反偏見和暴行研究所的實驗性調查之后,在1994年的一份后續調查中,社會學家阿倫德·巴恩斯(Aronld Barnes)和保羅·艾普霍斯(】?aul Ephross)采用個人訪問、問卷和“團體集中”聚會的方法評估了72個仇恨犯罪被害人的反應,并與先前報告的一般犯罪被害人研究結果進行比較,他們發現,仇恨犯罪被害人與其他犯罪被害人遭受的心理傷害方式和程度相同。巴恩斯和艾普霍斯發現,只有在仇恨犯罪被害人的情感反應方面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但這種不同反映了仇恨犯罪被害人經歷傷害的程度更輕。

    仇恨犯罪被害人情感反應與其他犯罪被害人情感反應的一個主要不同是,他們不會失去自尊自信。一些仇恨暴行被害人保持著自信,是因為他們將行為人對他們的攻擊歸結為偏見、種族歧視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進一步強調)。[22]

      (三)低級犯罪

    仇恨犯罪造成更大損害的假設在刑法邊緣領域最似是而非,在刑法邊緣領域自由言論混同于犯罪行為,因此在不同類型的低程度涉及偏見動機犯罪之間進行劃分非常有用。涂鴉和故意破壞行為可能包括種族主義、反猶太人、厭惡女人,或對同性戀憎惡的詞匯、圖畫和符號。同樣,這些犯罪的實施可能不具有偏見的詞匯、圖畫和符號,但針對的目標則是唯一、主要或完全可以認定為特殊的宗教、種族、族裔、性取向、性別或其他團體。

    我們可以用普通法的懲罰標準對上述四種涂鴉和破壞財產行為予以處理,或者我們可以決定為了懲罰的目的,把涂鴉分為兩個級別。第4單元格(涉及沒有偏見的破壞財產),第1、2和3單元格(涉及具有偏見的破壞財產)。另外,我們可以決定把涂鴉行為以不同的法律或提高量刑條例加以區別對待,這些法律或者條例實際上承認基于明示的偏見類型決定了行為的嚴重性程度。這樣的話,第1單元格因其事實上涉及雙重侮辱——納粹黨十字符號加上對猶太人財產的毀損,可能達到應受最高刑罰懲罰的標準;第2單元格和第3單元格因只涉及一種侮辱而可能符合提高較低刑罰懲罰的標準;沒有涉及偏見的第4單元格可能會因該犯罪行為受到應有的標準懲罰。

    哪種象征性表達應受到特殊的懲罰?哪種建筑和財產應受到“特殊保護”?列出一張應受更加嚴厲懲罰的語言和符號目錄是十分令人頭痛的事。在地鐵車廂上亂寫“婊子”、“KKK?~’、“希特勒是對的”或“我恨男性同性戀者”應該比“他媽的草案”、“打倒羅馬教皇”或者“把共和黨人送進地獄”的語言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嗎?列出一張污穢(仇恨主義的)表達詞匯和符號的黑名單、用以對其相應的行為提高懲罰力度,將是一項非常主觀、帶政治色彩和無法保持中立觀點的工作,并最終將由立法者來選擇帶侮辱性的詞?[、表達和符號。根據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Texas.lohn.一son)案,即燒國旗案[23],這種行為可能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在約翰遜案中,被告人被認定,在政治集會地點燃燒國旗違反得克薩斯州禁止燃燒美國國旗條例,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得克薩斯州禁止燃燒美國國旗條例是違憲的。

    更加難以確定的問題是,哪些財產能否或應該給予“特殊的保護”。很多州已經制定“法定的故意破壞行為”,或者神圣物品法,當直接對宗教場所或者墓地實施故意破壞行為時,這些法律規定了必要的加重量刑0[24]對社會非常重要的非宗教財產(像學校和公共博物館)通常為了突出問題而試圖規避憲法第一修正案,并與宗教財產一起納入這個應受特殊保護的種類中。這些法律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偏見動機的證據,只要求被告人明知實施犯罪行為的對象是教堂、墓地、政府大樓或者規定的建筑物。[25]這類法律的支持者辯解道,他們沒有標出加以特殊保護的特定宗教財產,受保護的財產種類都由對社會的特殊重要性決定。這種解釋很空洞,而且不能掩飾對某些具有高度攻擊性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懲罰的意圖。

    在現實中,故意破壞一所學;蛞粋公園里的公共紀念碑是否會受到與故意破壞教堂或墓場一樣嚴厲的懲罰?從本質上說,該思路要求我們能夠區分某些包含比其他財產更應受到高度尊重和珍愛價值觀念的財產。如果提高故意破壞一系列建筑物或者紀念碑行為適用刑罰的規定,就應該提高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預警作用。

    沒有任何情況可以禁止一個州起訴一個盜竊或者焚燒旗幟之人犯有盜竊、放火或者妨害治安的行為。[26]在約翰遜案中未能提出的問題是,案中,被告人被認定,在政治集會地點燃燒國旗違反得克薩斯州禁止燃燒美國國旗條例,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得克薩斯州禁止燃燒美國國旗條例是違憲的。

    更加難以確定的問題是,哪些財產能否或應該給予“特殊的保護”。很多州已經制定“法定的故意破壞行為”,或者神圣物品法,當直接對宗教場所或者墓地實施故意破壞行為時,這些法律規定了必要的加重量刑0[24]對社會非常重要的非宗教財產(像學校和公共博物館)通常為了突出問題而試圖規避憲法第一修正案,并與宗教財產一起納入這個應受特殊保護的種類中。這些法律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偏見動機的證據,只要求被告人明知實施犯罪行為的對象是教堂、墓地、政府大樓或者規定的建筑物。[25]這類法律的支持者辯解道,他們沒有標出加以特殊保護的特定宗教財產,受保護的財產種類都由對社會的特殊重要性決定。這種解釋很空洞,而且不能掩飾對某些具有高度攻擊性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懲罰的意圖。

    在現實中,故意破壞一所學;蛞粋公園里的公共紀念碑是否會受到與故意破壞教堂或墓場一樣嚴厲的懲罰?從本質上說,該思路要求我們能夠區分某些包含比其他財產更應受到高度尊重和珍愛價值觀念的財產。如果提高故意破壞一系列建筑物或者紀念碑行為適用刑罰的規定,就應該提高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預警作用。

    沒有任何情況可以禁止一個州起訴一個盜竊或者焚燒旗幟之人犯有盜竊、放火或者妨害治安的行為。[26]在約翰遜案中未能提出的問題是,

      摘自:(美)雅各布著《仇恨犯罪:刑法與身份政治/社會思想譯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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