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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紀律是指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以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律師執業紀律是律師職業道德的具體化,并以相應的行業協會處分乃至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強制實施。違反律師執業紀律的行為將會受到律師協會的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會受到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對律師的執業行為進行規范,有助于充分發揮律師社會職能,維護律師職業的社會形象,保證律師職業的健康發展。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一方面,律師執業紀律是律師職業道德的具體化,是確保律師執業行為符合職業道德要求的強有力手段。律師職業道德只是對律師執業行為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以宣言性或者綱領性的文字表述指引律師職業向健康方向發展。另一方面,律師執業紀律在表現形式、強制力和指引功能等方面區別于律師職業道德。在表現形式上,律師職業道德通常較為原則和抽象,而律師執業紀律則相對具體和明確,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在強制力方面,律師職業道德以律師內心的信念以及社會輿論的壓力保證實施,剛性不足,很難確保律師遵守職業道德的要求,而律師執業紀律以律師協會的行業協會處分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為強制力保證實施,能夠保證律師切實遵守。在功能方面,律師職業道德對律師的執業行為提出了宣言性或者綱領性的要求,其以積極提倡的方式引導律師職業向著健康方向發展,而律師執業紀律則主要依照職業道德的要求為律師的執業行為劃定“紅線”,要求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從事執業紀律中禁止性的行為,其以禁止性的規定來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

    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最新修訂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規定,律師執業紀律包括以下內容:

    一、律師在執業機構中的紀律

    (一)律師不得以個人身份執業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的執業活動必須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不允許律師以個人身份執業,律師必須隸屬于某一個律師事務所,當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律師必須通過律師事務所。該規定是法律為了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管,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律師事務所有義務對律師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并要對律師的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依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二)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基于律師事務所監督管理律師執業行為的職責,律師事務所要對律師的執業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方便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律師法》限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三)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依照相關規定繳納稅款。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律師事務所有上述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二、律師在訴訟、仲裁活動中的紀律

    1.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紀律,尊重法官、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件、按時出庭。律師出庭時應按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侮辱、謾罵或誹謗性語言。

    律師作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律師應當模范遵守出庭紀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員,文明出庭爭辯,依照法律的規定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庭審判順利進行。

    2.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不能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律師應當模范遵守法律規定,在接受委托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過程中應當兼顧社會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正確實施。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或者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托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律師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

    依照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證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律師與委托人、對方當事人的紀律

    1.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受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的除外。律師不得從對方當事人那里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約定利益,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的活動。

    2.律師應當在接受委托的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書面確認。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委托人代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3.律師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得因迎合委托人或滿足委托人的不當要求,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協助委托人實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詐性的行為。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對委托人擬委托屬于法律或律師執業規范禁止的事項或者要求,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議或予以拒絕。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4.律師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關系結束后仍承擔保密義務。律師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賠償,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律師泄露國家秘密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律師應當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證其不丟失或毀損。律師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財物。律師應當合理開支辦案費用,注意節約。

    四、律師與同行之間的紀律

    律師應當遵守行業競爭規范,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執業秩序,維護律師行業的榮譽和社會形象。

    1.律師應當尊重同行,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共同提高執業水平。律師不應詆毀、損害其他律師的威信和聲譽。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1)可以通過文字作品、研討會、簡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2)提倡、鼓勵律師、律師事務所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2.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1)不得以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攬業務;(2)不得以提供或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3)不得利用新聞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虛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專業能力;(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種學術、學歷、非律師業職稱、社會職務以及所獲榮譽等;(5)不得以明顯低于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事務。律師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摘自:何悅著《律師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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