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夫子享有名譽權否
孔夫子享有名譽權否?去年《K》案(陳小瀅訴虹影等侵害先人名譽案)頻頻見報的時候,紐約《詩人與作家》(Poets&writers)雜志一位編輯打電話來問我。她的邏輯是,在美國,誹謗死人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因為言論自由。中國奇怪,居然保護死人的名譽,一定十分壓抑了。
中國有多壓抑呢?我替她查了一下華盛頓大學的英文“中國法律網”。有一張帖子署名麻省中學歷史教員,說曾在哈佛的校友通訊上讀到臺灣一件誹謗韓愈的案子,請求查證。這件案子不假,我以前見過臺灣學者的報道,好像是七十年代的事:有人寫文章考證,說韓昌黎之死與花柳病有關,因為他煉服的丹砂,唐人相信能夠治療性病,等等。昌黎先生的若干代傳人告到法院,勝訴了。還有一張帖子說,孔夫子的哲裔在寶島捍衛萬世師表,也使用過“法律武器”。不知現在法律變了沒有。在大陸,對死者名譽的司法保護似乎只及三代。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將此類案件的原告范圍限定在死者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土、孫了女、外孫子女(《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1993]15號)。不久前發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_『: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又重申了這一點。幾件有識的案子,我在別處談過,這里不贅(見《魯迅肖像權問題》)。所以誹謗占人,包括大成至圣的孔子,秦皇那樣的“英雄”,康熙那樣的“人帝”,在大陸應該不至于吃名譽權官司。
接著杏,就發現中國并不奇怪特殊。因為,印度也不許誹謗先人!队《刃谭ǖ洹返谒陌倬攀艞l詮釋之二:詆毀死者得以誹謗論罪,如果詆毀損及死者的名譽(假設死者仍舊在世),并且意圖傷害死者家人或近親屬的感情。論者指出,此規定雙重目的,既尊重死者的名譽(善良風俗),又維護死者家人與近親屬的感情(特定利益);但立腳點在后者。印度是兄弟鄰邦,國情相似處多,有許多做法可供中國的立法和司法部門參考。其實,西洋古代也是不允許妄論先人的(·le lnOlluis nil nisi bonum)。先人受辱,拔劍決斗,將自己和詆毀者的性命一塊兒交給不收賄賂、絕對公正的上帝裁決,叫作神判(iudicium Dei,參見拙著:《玻璃島》,第187頁以下)。美國過去“言論自由”還沒有濫用,還不給八卦新聞、色情產業和焚燒國旗的示威者做擋箭牌時,法律對“抹黑死者”也要制裁。好些州的刑法將誹謗先人定為一項輕罪(misdemeanor,相對處刑監禁一年以上的重罪而言)。這些規定至今還在本本上,并未廢除,只是礙于聯邦最高法院擴大言論自由的判例,無法定罪了。
也是去年,有個美國女作家出書,聲稱偵破一樁“蘇格蘭場”(倫敦警察廳)百年疑案。洋洋灑灑,一口咬定,案中謀殺肢解多名妓女的連環殺手“撕人狂杰克”(.1ack the Ripper),就是英國印象派畫家西科特(Waltei‘Sickert,1860—1942)。理由是畫家曾以妓女和犯罪題材作畫,據說小時候生殖器還做過瘺管手術,推定陽而產生變態心理(孔薇耳《IxJ手肖像》)。小料殺出一個“程咬金”打抱不半,乃是當年尼克松總統的法律顧問,.顧問先牛查閱畫家的傳記資料,發現“撕人狂杰兜”作案期間,即一八八八年秋,畫家人在法國,有他的畫作和親友的信為證。遂認定女作家純址臆測,血口噴人,不啻“謀殺肢解了畫家的名譽”。但足美利堅法制不健傘,被人鉆空子誹謗死人賺錢,怎么辦?顧問先生說,死者家屬有兩個辦法。一是借助州法上的誹謗先人罪,打一種“隱含民事賠償”的官司。就是請求法官在刑法受阻,受害人得不到救濟時,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猶如某些證券欺詐案的做法,從刑事訴訟入手轉求民事賠償。至于訴訟的前提,即樂認死者的名譽利益,法理上應無大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已一九九八年的“律帥保密義務案”中確認(涉及克林幀夫婦的好友、自殺身亡的白宮法律顧問Vintent Fos—ter),人格利益包括名譽終止于自然人的死亡,為“不合理的假設”(swidler&Berlin v_u.s.,No.97一1192)。因此,如果律帥得力,法官有見識,就完全可能闖出一條新路,補卜法律的“漏洞”。二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這個辦法有英國一個先例。英國首相格萊斯頓(williamcladstone,1809~1898)不僅是維多利亞朝朝自由黨巨臂還是荷馬史詩專家。去世后,日記陸續出版,內中有他關心救助妓女的記錄,有作家撰文指首相看似道貌岸然,心里卻充滿罪惡,迷戀娼妓。英國和美國一樣,法院不受理以誹謗死人為由提起的民事侵權之訴。首相的兒子告不了作家,便四處發信,譴責作家撒謊。作家不堪攪擾,起訴小格萊斯頓誹謗。小格萊斯頓作為被告,終于有機會上法庭證明父親的清白,陪審團一致州意,判作家賠了堂費(CNN.tom/Findlaw,2002.11.25報道)。
美國在保護死者名譽方面的研究,最富創意的當數綈約Forclham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傳媒及娛樂法學刊》卷幾(1999)七一篇文章《讓法庭還死者清白》。作者伊利亞米(Raymond Iryami)先生是該校畢業生。初入校時,有一本科同學不幸失蹤,警察搜尋兩個月才找到尸體,傳媒群起炒作,不負責任地議論死行。伊利啞米先生發現法律居然不能保護去世同學的名譽,深受刺激,立志探索對策,花兩年時間寫出這篇文章。上述對付詆毀者的兩個辦法,便出自他的辛勤研究。
美國和中國,兩邊的法律在處理死者名譽的問題卜,究竟誰更壓抑呢?恐怕要看站在誰的利益立場上講話了。
二零零三年一月
摘自:馮象著《政法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