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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文件管理——法律管理學/邊緣法學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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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件管理


    法律文件主要是國家機關發布的具有一定效力和約束力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也可以是法律機構的發展規劃、工作總結等,它們對法律機構的運行產生著重要影響。法律文件管理使法律文件得到有效的利用,也為及時更新法律文件的內容提供便利。
    (一)法律文件種類
    法律文件種類很多,范圍比較寬泛,不僅包括正式的法律文本,也包括具體規章制度和規劃總結等公文。根據內容和效力的差別,法律文件形成了不同的類型。
    1.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是由賦予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條例等法律文件。我國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條例、規章等,這些法律法規與國家法制建設有著密切的關系,是開展司法、執法活動管理的重要根據,在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2.指導性文件
    指導性文件是開展法律活動的重要指示、指導意見、工作部署、會議通報、請示批復等,形成于政法委員會、各級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它們雖然沒有立法權,但其根據法定的職權擬制發布的指導性文件,受到國家權力的保護,對于下級單位具有強制性質,以便落實中央法制建設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的法律工作部署和活動安排。
    3.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是各級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規范機關管理法律活動和法律事務發布的文件,雖然不是法規,但是在法律機關內部具有比較高的權威性,是法規的具體化,對本單位和下屬單位法律管理活動起著領導和指導作用。規章制度以一定形式發號施令,以保證各級法律機關正;顒拥拈_展,規范法律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
    4.規劃總結
    規劃和總結是各級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開展法律工作實施情況的歸納概括,前者具有直接的指導作用,后者在于接受經驗教訓。規劃和總結保持了法律工作開展的連續性,使各種規劃得到有效的連接;總結形式的運用有助于了解法律活動的實際效果,檢驗開展法律活動的情況,正確反映法律活動和法律管理的成績和教訓。
    (二)法律文件要求
    由于法律文件的嚴肅性和莊重性,必須注重完善法律文件的內容和質量。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操作,使法律文件能夠體現應有的尊嚴和權威。
    1.目的明確
    法律文件制定應該目的明確,清楚地體現法律任務要求和制定文件的意圖。根據法律文件的不同需要,明確地告訴人們要達到什么目的,解決什么問題,對于這些重要問題決不能含糊。不僅如此,也要明確向什么機關發文,怎樣行文,以便牢牢把握法律文件制作的思路和基本方向,為法律文件的實施奠定基礎。
    2.形式規范
    形式規范是法律文件莊嚴的表現,是法律文件形式上的重要標志。必須嚴格確定文件種類、文件格式、文件結構,使文稿內容和體式相互一致。明確標題、發文號、簽發人、密級、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和數量、送達機關、抄送機關、附注等。這些方面的完善與標準化,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法律文件的外在品質。
    3.表達清楚
    法律文件制定應非常鄭重,內容表達必須正確反映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思想,政策界限清楚明白,中心觀點明確無誤,體現莊重、嚴肅的語氣,能夠依文件類型不同反映不同的語言風格。法律文件文字運用務必準確無誤,努力做到標點精確、用語規范、文字簡練,盡可能達到精益求精、少出差錯的規定要求。
    4.程序合法
    法律文件制定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根據規定的處理方式開展工作,遵循擬稿、會簽、核稿、送審、簽發、編號、髓記、印刷、發放等程序,一步一步走下去,嚴格按照要求,決不能馬虎從事。法律文件根據內容不同要求也會有所選擇,有的程序比較復雜,必須分情況對待。
    (三)法律文件處理
    根據法律文件制作的規律,必須按照一定順序進行處理。法律文件由于制定方式的差別,處理程序也有很大的不同,但大致處理步驟是相似的。
    1.文件簽發
    法律文件簽發是各級領導履行職責的重要表現,也是領導對送審文稿表示核準的意見。通常法律文件經過領導研究或者會議通過,根據領導或者會議意見略作文字修改,還需要經過領導確認,經過親筆簽發才能形成文件定稿。一般來說,文稿經過簽發后就成為定稿,根據定稿印刷成正式文件。就法律法規而言,由于制定過程需要反復地論證審查,領導簽發即是正式文件。
    2.文件備案
    法律文件在印刷之前,必須進行登記,索取文件編號。不同文件有不同的編號,有的文件是政黨系統的,有的是行政系統的,有的可能是某一方面的,還有的可能是某一部門的。所以需要按照規定確定文件編號,并分類造冊。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04年專門設立法規備案審查室,負責對報送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審查備案。
    3.文件印刷
    領導簽發以后,文件定稿經過打印裝訂,法律文件就正式形成了。由于對內對外文件要求不同,法律文件印制都有專門的印刷單位,以保證法律文件的質量。文件印刷使用紙張、規格、字體、字
    號以及行距、間距、字數都必須符合規定,才能保證法律文件格式上美觀大方、形式上整齊劃一,表現出法律文件應有的莊重和嚴肅。
    4.文件送達
    法律文件印刷完成以后,必須經過專人分發到各個具體部門,這既為部門領導傳閱或者全體人員學習文件提供了方便,也為法律文件正式執行創造了條件。對于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須送達,并需要接收方進行收文登記,親自簽名,不可馬虎。按照要求需要發送領導傳閱的法律文件,領導在傳閱后必須親自簽名,表示已經收到并閱讀過。這其中有保密的需要,也是工作責任所在。
    (四)法律文件發布
    發布法律文件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因此法律文件應該根據發布對象采取不同的發文方式,以適應客觀現實的要求。為了使有關人員能夠全面了解文件的基本精神,必須加強法律文件發布的管理,為法律文件實施創造條件。
    1.單獨發文
    單獨發文是法律機關發布法律文件的常態,也是最常見的形式。它是某一法律機構獨立行使法律賦予權力的直接表現。通常法律機關在自己工作的權限內直接向下級或者有關業務部門發文,以指導法律活動的開展,及時調整法律活動開展的重點,把握法律實施的方向。按照一般規定,法律文件在發布的同時,還必須抄送上級有關部門和相關部門,保證上下級之間信息的暢通,推動法律管理工作的開展。
    2.聯合發文
    聯合文件在于保證一個國家和一個地區法律管理活動的統一性,避免各行其是,造成部門之間執法事實的不統一。需要多個部門共同遵守的可以聯合發文,以保證各有關部門統一行動和標準,做好相互配合。司法機關的聯合發文形式有“兩高”文件,政法機關的聯合發文有“兩高一部”文件或者“兩高兩部”文件,當然還有其他形式的聯合發文,如最高人民法院由于某些事項與財政部或者民政部的聯合發文等。省級機構也存在著類似的情況。
    3.定向發文
    定向發文具有一定的針對性,有些文件是關于局部性問題或者需要一定保密級別的,對此定向發文體現了專門性和專題性要求。關于局部性問題,發文對其他部門開展工作關系不大,所以發布法律文件也僅僅局限發布到有關部門,以便直接指導工作的開展。按照國家的保密級別,有的文件只能在一定范圍內發布。指定發布到省軍級、地市級或者縣團級的法律文件,必須嚴格控制,決不能擴大范圍,以免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4.定時發文
    定時發文在法律機關主要是與法律活動有關的工作計劃、實施安排以及工作總結等。他們的發布都有一定的時限性,不可能隨時隨地發布,一般以年底或者年初發布為多。工作計劃和實施安排是對下一年度工作的部署,大都在年底發布。工作總結是對上一年度的回顧,一般在年初發布。當然也有半年發布的,這是為了督促工作的開展,總結半年工作情況,為下半年工作更好開展創造條件。

    摘自:李振宇著 《法律管理學/邊緣法學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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