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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案件辦案高效手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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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關聯依據
    1.《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90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修訂)
    第39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2月3日)
    一、并購安全審查范圍
    (一)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是指下列情形:
    1.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或認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使該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2.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增資。
    3.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且運營該資產,或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境內企業股權。
    4.外國投資者直接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三)外國投資者取得實際控制權,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并購成為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
    1.外國投資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購后持有的股份總額在50%以上。
    2.數個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持有的股份總額合計在50%以上。
    3.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持有的股份總額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4.其他導致境內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人事、技術等實際控制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的情形。
    二、并購安全審查內容
    (一)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
    (二)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
    (三)并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
    (四)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三、并購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一)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承擔并購安全審查工作。
    (二)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根據外資并購所涉及的行業和領域,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并購安全審查。
    (三)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分析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對國家安全的影響:研究、協調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交易進行安全審查并作出決定。
    四、并購安全審查程序
    (一)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由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對屬于安全審查范圍內的并購交易,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通過商務部提出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建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決定進行審查。
    (三)聯席會議對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并購交易,首先進行一般性審查,對未能通過一般性審查的,進行特別審查。并購交易當事人應配合聯席會議的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安全審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關詢問。
    一般性審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進行。聯席會議收到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并購交易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如有關部門均認為并購交易不影響國家安全,則不再進行特別審查,由聯席會議在收到全部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商務部。
    如有部門認為并購交易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聯席會議應在收到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后,聯席會議組織對并購交易的安全評估,并結合評估意見對并購交易進行審查,意見基本一致的,由聯席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聯席會議報請國務院決定。聯席會議自啟動特別審查程序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別審查,或報請國務院決定。審查意見由聯席會議書面通知商務部。
    (四)在并購安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向商務部申請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銷并購交易。
    (五)并購安全審查意見由商務部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聯席會議應要求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該并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五、其他規定
    (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樹立全局觀念,增強責任意識,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提高工作效率,在擴大對外開放和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同時,推動外資并購健康發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按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項目核準。
    (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國有產權變更的,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金融機構的安全審查另行規定。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進行并購,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并購安全審查制度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1月3日 法釋[2003]1號)
    第31條 企業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并方承擔。
    第32條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起訴兼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行向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33條 企業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法人承擔。
    第34條 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并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第35條 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理解與適用
    [公司合并時,如何保護股東利益]
    公司合并會給公司利益帶來較大的影響,甚至比對債權人的影響還要大。因此股東利益就成為公司合并中必須首要關注的問題。各國法律主要規定了對公司股東的信息披露制度,而我國有關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集中規定在《證券法》中。
    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就是增加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豆痉ā返75條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同時賦予異議股東司法救濟的權利,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梢,我國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主體不僅適用于合并后被消滅公司的股東,也適用于存續公司的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收購的異議股東的股份。
    [公司合并時,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從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來看,主要體現在:
    第一,通知債權人。在公司合并過程中,債權人有權了解公司合并的狀況。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且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債權人如果對公司合并的決議存在異議,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30日內,或者沒有接到通知的債權人在公告之日起45天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如果公司不履行公告、通知債權人的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豆痉ā返205條規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債務轉移制度。如果參與合并的公司沒有清償合并前的債務,或者債權人沒有要求公司清償或者提供擔保,那么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自動承擔該債務,這一債務轉移無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摘自:本書編寫組 編《公司案件辦案高效手冊.7/辦案高效手冊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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