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聯交易行為界定中如何首先識別關聯人
關聯交易是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交易,研究關聯交易必須要明確關聯人。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可以將關聯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公司內部人;二是與公司內部人有“關聯關系”的人。下面分別述之:(1)公司內部人。公司內部人是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合稱。這些人員因為持股和所擔任的職務與公司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可以直接影響甚至利用公司來為自己謀取利益,因此,公司內部人是當然的關聯人。(2)與公司內部人有“關聯關系”的人。這里的“關聯關系”也來自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該項對“關聯關系”所作的解釋是:“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睆倪@一內容看,《公司法》中的“關聯關系”不是指公司與公司內部人的關系,而是指公司內部人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梢,這種關聯人是除公司內部人以外的與公司發生交易的當事人。由于其與公司內部人的“關聯關系”,因此,它與公司發生的交易往往要受公司內部人的影響、控制或支配,從而可能出現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
對于關聯人的具體界定,目前主要見諸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則、準則等規范性文件中。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06年5月出臺的《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我國上市公司的關聯人,被分為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兩類。①其中,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根據與上市公司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12個月內,將具有上述情形的法人;過去12個月內,曾經具有上述情形的法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上述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根據與上市公司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12個月內,將具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過去12個月內,曾經具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
上述關聯人與公司發生的交易,屬于關聯交易,就是我們要討論規制的關聯交易行為。
摘自:王林清 著《公司訴訟裁判標準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