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共 有(物權)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已閱19627次

    查看此書介紹或購買此書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條【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勢】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實用解讀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的主體稱為共有人,共有的客體稱為共物,共有的所有權稱為共有權,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稱為共有關系。本條中的單位應理解為自然人以外可以成為所有權人的其他民事主體。
    共有并非是在一項財產上存在兩個以上所有權,而是各個共有人共同對一物享有一個所有權。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主體多數性,即共有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2)客體同一性,共有物是特定的同一不動產或者動產,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共有人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物;(3)內容共通性,即全體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制約和影響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共有財產關系的發生,一般出于兩種原因:一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如共同出資購買一棟房屋。二是非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主要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如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共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對遺產的共有、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共有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實用解讀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相對應,是指將所有權分為不同的份額,并且由數人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共有物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額。各共有人的份額,其具體數額一般是由共有人約定明確的。例如,甲、乙合購一輛汽車,甲出資三萬元,乙出資二萬元,甲、乙各按出資的份額對汽車享有權利、分擔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額必須是明確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在按份共有中,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依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共有人的份額決定了其權利義務的范圍,占有多大的份額就享有多大權利和承擔多大義務,份額不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權利義務也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各個共有人的權利并不是局限在共有財產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各共有人的權利均及于共有財產的全部。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實用解讀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就共同共有的具體形式而言,一般包括“夫妻共有”、“家
    庭共有”和“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共同共有主要具有如下幾個典型特征: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產生,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內,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各共有人平等地對共有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對共有財產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處分,一般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實踐中,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權利救濟
    1.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分夫妻共有的財產或作重大修繕的,應當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則處分行為一般可以認定為無效。
    2.對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離婚時,若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九十六條 [共有物管理]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實用解讀
    多人共有一物的,對共有物的管理是事關各共有人的利益。實務中適用本條時,首先應注意兩點:(1)本條規定的對共有物的“管理”主要包括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簡易修繕,對共有物的處分和重大修繕則不屬于對共有物管理的內容,本章第97條另有規定。(2)本條沒有區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而對共有物的管理分別作出規定。但在共有物管理上,應注意區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形:
    1.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包括對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簡易修繕等方面的內容。按份共有人應該按照共有人之間的約定來妥善管理共有物,如在使用方法上可以按照出資比例來確定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2.在共同共有中,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對共有物的保存上,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妥善保存的權利和義務。在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上,也要遵循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在各自使用時,要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以避免共有物毀損。在對共有物簡易修繕問題上,共有人要商量確定;協商不成的,各共有人都有權利和義務進行修繕。
    第九十七條 【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務解讀
    對共有物的處分或者重大修繕,會導致共有物權利變動或者增加共有物負擔,對共有人的利益影響甚大,因此本條規定,對共有物的處分或者重大修繕行為,應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需要注意的是,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在性質上屬于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應堅持私法自治原則,可以由共有人自己協商決定,因此,如果共有人之間對此有約定,則應當按照約定辦理,不適用本條規定。
    一般情況下,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如果部分共有
    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
    償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可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
    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第九十八條 【共有物管費用負擔】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實用解讀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主要包括對共有物的保存費用、對共有物作簡易修繕或者重大修繕所支出的費用或者造成損害支付的賠償金、醫療費等其他負擔。
    在按份共有中,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在共同共有中,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原則上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但是共同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第九十九條 【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實用解讀
    結合本條規定,實務中分割共有財產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2.依法分割。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本條的規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3.損害賠償原則。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有時會使共有財產的價值降低,有時可能影響其他共有人正在進行的使用,因此,如果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權利救濟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梢哉埱蠓指睿(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 -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2.合伙企業財產具有共有性或準共有性。涉及所有權轉移的合伙企業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權。所謂的合伙企業是合伙人之間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組織,合伙人一旦按協議投入企業的財產便與合伙人相分離,成為合伙企業的獨立財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此外,任何合伙人也不得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對合伙人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一是應將轉移財產的收入收歸企業,如轉移財產行為尚未實際執行的,可與第三人協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承擔;二是由于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為給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賠償。
    3.企業破產情況下的共有財產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債務人企業(即破產企業)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債務人被裁定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財產的分割應當依據物權法第99條的規定進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須分割共有財產,管理人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對于其他共有人,因債務人企業分割共有財產致其損害的,其可就損
    害產生的債務,向管理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第一百條 [共有物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實用解讀
    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采取各共有人協商確定的方式。協商的內容,由共有人自由決定,并須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
    當無法達成協議時,共有人可訴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根據本條規定,司法中對共有物的分割一般作如下處理:
    1.實物分割。在不影響共有物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以對共有物進行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如果實物分割將減損物的使用價值或者改變物的特定用途時,應當將共有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作價分割。作價分割主要是對于不可分割或者分割將減損其價值的共有物,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即所謂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前者指共有人應擔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后者指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應擔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隱含瑕疵。
    第一百零一條 【共有人的有限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實用解讀
    實務中,適用本條規定,應把握好如下三個方面內容: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份額,即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有權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共有人轉讓共有份額后,受讓人可以繼續與其他原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額。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依據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則按照以下方法加以分割:(1)如果共有物能夠分割,則將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份額加分配;(2)如果共有物不適合分割,如分割會減少共有物的價值,則可以將共有物拍賣或變賣而分割其價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支付相應的對價,即變價分割及作價分割。在一般情況下,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份額,無須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
    2.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即共有人轉讓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巴葪l件”一般應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格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11條規定如下: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
    3.關于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規定如下: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相關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根據合伙企業法第23條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實用解讀
    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其效力因共有關系有對外、對內之分,具體如下:
    1.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外效力
    按照本條規定,不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對債權債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連帶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時,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張債權;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時,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入主張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外效力不區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內部關系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共有人對其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張其債權,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反之,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時,共有人不用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照約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額各自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2.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內效力
    按照本條規定,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3.共有人的追償權
    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關系不明對共有關系性質推定】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的,視為等額享有。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實用解讀
    準共有,是指數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應注意的是:(1)準共有的標的物是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2)準共有各人就所有權之外的財產究竟是準用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應當視其共有關系而定。(3)準共有準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規范該財產權的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如果有,則應適用該特別規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實用解讀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中心,通過實用解讀和術語解讀等欄目對我國物權法的法條內容逐條進行講解,全面且詳細地介紹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物權法律規范的體系框架、主要內容以及實務中應注意事項等,并收錄與物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以供讀者準確掌握物權規范。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眾,讓其了解國家物權法律制度,切實以身作則維護物權秩序、共同建設和諧社會的實用型法規工具書。

    微店鏈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160756046

    聲明:該書摘由本站掃描錄入,僅供介紹圖書使用,錯誤在所難免,引用時請與原書核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