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保險賠償與責任免除
——條款解讀
【導讀】本章條款解讀重點圍繞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 2006]1號)、《關于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的通知》(中保協發[ 2015] 153號)中《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關于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損失保險示范條款(全面型))的通知》(中保協發[ 2016] 274號)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示范條款(全面型)》的相關內容展開,同時對比解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A款,中保協條款[ 2007]1號)。特種車、摩托車、拖拉機、機動車單程提車分別適用單獨的《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摩托車、拖拉機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以及《機動車單程提車保險示范條款》,本節對該三類示范條款不再展開論述,具體條款內容詳見本書第三章第二節。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重點解讀
第二十七條【交強險“受害人”范疇】
交強險條款第5條明確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二十八條【交強險不賠本車司機】
交強險條款第4條和第5條明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不屬于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而不論該駕駛人在車上還是車下。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交強險受害人外延做了修正,該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導致車外投保人傷亡的,該車外投保人可以獲賠交強險。
第二十九條 【交強險醫療費按醫保標準理賠】
交強險條款第7條、第9條、第19條、第21條均明確規定,醫療費用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定。
衛生部《關于印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的通知》(衛醫發【 2007】175號)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醫療處置原則和認定”第3條明確規定:“在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臨床診療的過程中,各項臨床檢查、治療包括用藥和使用醫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標準,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范圍內選擇!
第三十條 【交強險實行分項賠償限額】
交強險條款第8條明確規定:交強險實行分項賠償責任限額,其中分項賠償責任限額中又區分有責和無責賠償限額。具體為: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l萬元,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7項;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無責任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有責限額的10%,無責
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則是5%。
【注意區分】整容費和后續治療費在醫療限額內理賠,而康復費在死亡傷殘限額內理賠。
第三十一條 【交強險五種法定免責情形】
交強險條款第9條明確規定以下四種情形,交強險法定免責:
1.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包括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簡稱“無證”);
2.駕駛人醉酒的,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mg/lOOml以上的(簡稱“醉駕”);
3.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僅墊付搶救費);
4.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新增一款交強險的法定免責事項,即“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簡稱“吸毒駕駛”或“毒駕”)。
對于上述“無證”“醉駕”“毒駕”“被保險人故意”四種情形下的交通肇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就受害人的人身傷害損失予以全部墊付,并享有追償權。對于第(3)項“盜搶期間肇事”的情形,《侵權責任法》第52條規定僅墊付搶救費并享有追償權。
【必須注意的是】交強險條例第22條第2款明確規定,上述違法駕駛情形下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201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法[ 2012)40號)第5條“妥善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懲惡揚善,確保公平公正”明確:“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情形的責任承擔上,應當在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同時,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
第三十二條【交強險不予賠付的費用】
交強險條款第10條明確規定以下幾種費用不屬于交強險責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2.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3.因交通事故所致停業、停駛、停電、停產、停水、停氣、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如在交通事故僅對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而未給受害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因車輛維修經常會發生誤工費、交通費、出租車司機的車份錢、營運損失、車損減值等損失,均不應由交強險賠償);
4.因交通事故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
5.因交通事故受害人財產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 損失;
6.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簡言之,常見的以下損失費用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車輛停運損失費、代步車費、車輛貶值損失費、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等間接損失。
摘自:《車險訴訟流程與應訴指引(上下)》,法律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內容簡介:以作者所在的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保險訴訟部的內部業務指導性文件為藍本,并結合作者十余年車險訴訟實踐經驗,總結了應對車險訴訟的主要流程及關鍵性處理對策,是車險訴訟實務的集大成者。本書旨在為全國保險律師(尤其是車險律師)及保險公司法務、理賠人員提供基礎、全面的車險訴訟業務指導。本書分為上、下兩冊。上冊主要涉及車險訴訟的流程、應訴對策指引及涉訴調解操作規范。下冊主要收集了近年來全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省會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車險訴訟的指導意見、會議紀要或答復性文件等司法文件,涵蓋了法院民事庭處理相關糾紛的主要司法政策及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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