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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姝琳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

    吳英姿 已閱45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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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述】

    再審申請人應姝琳因房屋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法院(2014)贛立終字第43號不予受理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江西省高級法院經審查認為:應妹琳在向一審法院起訴時訴稱同類地段其他拆遷戶的補償標準明顯高于自己;其被強拆損壞了幾代人財產,均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且經一審法院查明,其訴稱的被損壞的家庭財產和房屋均屬應姝琳父母的財產,被損壞的房屋也已和上饒市茶圣路改造項目部就維修事宜達成協議。因此,應姝琳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關鍵問題】

    應姝琳的起訴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條件?

    【簡要評論】

    起訴要件并非實體判決要件,只要當事人的起訴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就應當立案受理,起訴時法院不應當要求原告提交足以勝訴的證據等非法定事項。

    關于應姝琳的起訴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119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睹袷略V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本案系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妹琳在起訴狀中列明了上饒市茶圣路改造項目部等明確的被告,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提供了一定的證據材料,包括其所簽署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因此,本案初步證據已表明應姝琳與訟爭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效力糾紛以及因該協議履行而產生的房屋和財產返還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應姝琳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四項條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的規定立案受理。至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取決于法院經過實體審理后對訴爭事實和證據的認定情況。法院在立案審查時,不應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法定條件之外,自行增加立案受理條件,要求原告提供足以勝訴的證據,也不應在立案階段對原告訴訟請求能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判斷。

    【核心知識】

    起訴條件與審查受理程序。

    摘自《民事訴訟法入門筆記》P197-198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內容簡介:《民事訴訟法入門筆記》以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與制度運作為基本架構,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兼顧其他重要司法解釋,在確保完整體現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法科學習必須掌握的知識點、系統勾勒出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結構的前提下,通過精心挑選典型案例(事例),推薦權威教材、建議擴展閱讀資料、鏈接司法考試真題等方式,反映民事訴訟理論與實務前沿動態,提供實踐教學素材和進一步學習研究的線索,滿足不同層次教與學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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