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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式樣4-8)——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2018-12-1 14:56:29)

      式樣4-8

    (此處印制公安機關名稱)

    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公賠復決字〔×××××

     

    賠償請求人:······(姓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

    賠償義務機關:······(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駁回申請/終結審查/賠償決定/逾期未作決定),向本機關申請刑事賠償復議,請求······(具體復議要求)。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經審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實)。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證明查明事實的證據)。

    本機關認為:······(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的理由)。根據······(具體法律條文)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決定內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

      (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賠償請求人、一份交賠償義務機關、一份附卷。

    制作與使用說明

     

    一、本文書是復議機關對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予以審查后作出決定的文書。

    二、賠償請求人為自然人的,賠償請求人填寫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寫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賠償請求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寫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增加填寫單位名稱。

    三、賠償義務機關填寫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四、賠償請求人申請復議時變更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賠償請求,或者在復議審查期間變更復議請求的,寫明變更后的請求。

    五、經審理查明填寫查明的案件事實,主要是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的處理情況,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查明事項。復議機關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進行調解并達成一致的,說明調解情況及結果。

    六、本機關認為闡述對賠償義務機關所作處理是否合法、合理的認定及理由,加強說理性。

    七、本機關決定如下填寫《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決定內容。直接決定予以賠償的,逐項寫明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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