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實習、交流人員的管理
凡自愿申請或經本所內員工推薦到本所實習、交流的人員,應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個人簡歷及推薦信,管委會根據申請人條件、及本所辦公室條件和業務情況進行審批,按計劃接納。
一、申請程序
。保采暾垖嵙、交流人員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本所人事公關部提出申請,管委會將申請匯總后根據接受計劃做出全年實習安排。
。玻畬嵙、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個別情況做個案處理。
。常膊辉谝幎〞r間內臨時提出申請實習、交流者,在本所實習計劃不滿時,管委會可根據情況考慮接受;在實習安排已滿時,管委會在權回絕或考慮按非正式形式接受。
二、接受原則
。保畬鴥确▽W院校學生的申請,一般只接納研究生,并須面試。
。玻畬夥▽W院校申請人,一般接納已讀完二年級的學生,所學專業應與本所業務吻合。
。常畤鴥韧饴蓭熞髞肀舅鶎嵙、交流者,須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義提出申請。對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考慮:
。ǎ保┍舅c申請人所在院;蚴聞账薪粨Q項目的或特別約定的;
。ǎ玻┥暾埲擞幸庀蚧蛴锌赡苷郊尤氡舅;
。ǎ常┯邢嚓P工作經驗并與本所業務吻合者。
三、實習、交流人員的待遇
除本所與個別法學院;蚵蓭熓聞账刑貏e約定外,實習、交流人員在本所實習、交流期間,本所不發工資獎金、不得供食宿、不負擔國際國內差旅等費用。根據實習生的不同情況,管委會可按國內標準批準給予適當生活補貼。
四、實習、交流人員的管理
。保耸鹿P部負責接受實習、交流人員的申請。
。玻舅芪瘯撠煂嵙、交流人員的面試及接受等工作。
。常k公室負責安排實習、交流人員的辦公和生活事宜。
。矗疄楸阌趯嵙、交流人員的生活業務工作,每位實習、交流人員均由管委會指定一位合伙人負責其業務的指導。
。担疄檎疹檶嵙、交流人員的生活,讓其熟悉本所情況,在實習、交流期間,管委會負責安排其與合伙人共同進餐、到家作客、共度周末或游覽名勝等活動。
五、各分所的實習、交流計劃應報管委會批準,并由分所辦公室參照上述規定負責實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