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9 14:29:22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部起草的《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登陸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征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征求意見”欄),隨后點擊《民政部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mzbcsc@163.com,郵件標題請注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郵政編碼:1007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2月7日。
民政部
2020年1月8日
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慈善信托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及其他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進慈善信托和慈善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和《慈善信托管理辦法》(銀監發〔2017〕3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信托的信息公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統稱民政部門)、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法定管理職責,依法公開慈善信托相關信息。
第四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同一慈善信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托人時,由承擔主要受托管理責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慈善信托的其他受托人、委托人、監察人、具體執行方等應當積極配合和準確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條 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 信息公開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統一信息平臺)依法進行,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
備案的民政部門,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時在其他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公開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從其規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托當事人)和監察人等慈善信托參與方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應當與其在統一信息平臺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七條 民政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對其備案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管管理。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定職責,對其監管的作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九條 慈善信托當事人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公開更多信息。
鼓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受托人和監察人報酬的收取標準和方法,公開其對受益人的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鼓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其網站公開慈善信托有關信息。
第二章 慈善信托設立環節的信息公開
第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慈善信托備案之日起7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慈善信托備案事項,包括:
(一)備案編號;
(二)備案日期;
(三)備案機關;
(四)慈善信托名稱。
第十一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自收到備案回執之日起7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慈善信托設立情況說明,包括:
(一)慈善信托目的;
(二)慈善信托期限;
(三)同意公開的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如設置監察人,監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四)信托財產種類及信托文件約定數額、初始數額;
(五)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數額;
(六)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開的信息或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慈善信托存續環節的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慈善信托發生變更的,民政部門應當自進行變更備案之日起7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慈善信托變更備案事項,包括:
(一)變更備案日期;
(二)變更事項類型,包括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財產、變更信托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
(三)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慈善信托財產未達到在其信托文件約定數額,且增加信托財產的,民政部門需要公開相關變更備案事項。
同一慈善信托,當月發生兩起或兩起以上變更事項的,民政部門可以在下月24日前一并公開其變更備案事項。
第十三條 慈善信托發生變更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自收到備案回執之日起7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慈善信托變更備案事項,包括:
(一)變更理由;
(二)增加新的委托人的,應當公布新增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除外);
(三)增加信托財產的,應當公布新增信托財產的種類及數額;
(四)變更信托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的,應當公布變更后的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開的信息或說明的事項。
慈善信托財產未達到在其信托文件約定數額,且增加信托財產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需要公開相關變更備案信息。
第十四條 慈善信托重新備案的,民政部門應當自進行重新備案之日起7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慈善信托重新備案事項,包括:
(一)重新備案的慈善信托名稱;
(二)重新備案日期。
第十五條 慈善信托重新備案的,變更后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自收到備案回執之日起7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重新備案事項,包括:
(一)變更受托人理由;
(二)變更后的受托人名稱;
(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情況報告;
(四)其他依法需要公開的信息或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自向民政部門報送慈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和慈善信托財產狀況的年度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年度報告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
年度報告的內容、基本格式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員有關關聯交易情況和其他關聯交易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慈善信托終止環節的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慈善信托終止的,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關于終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財產處分方案和有關情況的報告之日起7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慈善信托終止事項,包括:
(一)慈善信托名稱;
(二)慈善信托終止日期。
第十八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自將處理慈善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清算報告。
慈善信托若設置信托監察人,清算報告應事先經監察人書面認可。
第五章 信息公開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慈善信托開展檢查、評估,或者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采取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的,應當及時公開相關結果。
第二十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建立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慈善信托公開的具體事務。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民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信托信息公開進行監督,對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社會公開的,由民政部門依據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本辦法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據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等措施。
信托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范慈善信托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及其他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進慈善信托和慈善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和《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們起草了《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6年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專設“慈善信托”一章,開啟了慈善信托的發展歷程。2017年出臺的《慈善信托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慈善信托管理制度。黨的十九大提出“完善慈善事業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要“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為慈善信托發展指明了前進方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國已成功備案慈善信托269單,合同金額規模超過29億元。但慈善信托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慈善信托信息公開內容不夠具體、程序不夠規范等。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慈善信托事中事后監管,我部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出臺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制。
在赴北京、廣東等省市調研和課題研究的基礎上,我們起草了《辦法》初稿。通過召開專家座談會,征求民政部各司局、各省級民政部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社會組織和信托公司等的意見建議,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27條,分為六章。其中第一章(第一條至第九條)是總則,明確了《辦法》的宗旨、適用范圍,以及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主體、監管部門及相關要求;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三章(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第四章(第十七條至十八條)分別明確了慈善信托設立、存續和終止環節的信息公開規定,包括信息公開的內容、時限等相關要求;第五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信息公開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第六章(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是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內容。《辦法》嚴格依據上位法規定,對公開內容進行了細化,總體思路是“以民政部門公布的信息為基礎、以受托人公布的信息為主體”,促進公開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銜接、內容上相互補充”的信息網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交的年度報告內容、基本格式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員有關關聯交易情況和其他關聯交易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向社會公開。
(二)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平臺。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互聯網應用的廣泛普及,依托互聯網平臺開展慈善信托信息公開工作,是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的必然要求!掇k法》明確要求慈善信托信息公開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臺依法進行。備案的民政部門,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時在其他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公開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從其規定。
(三)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時限。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時限,上位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為提高信息公開的工作效率,增強數據時效性,《辦法》參考有關做法,對信息公開時限予以明確要求:對于公開程序較簡單、內容較少的,要求在7日內完成公開;對于公布程序較復雜、內容較多的,要求在30日內完成公開。
(四)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監管。一是民政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管。民政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實施監管,實施約談、處罰。二是社會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信托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信托活動進行監督,對慈善信托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日期:2020-1-9 14:29:22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19 杭州法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備10202533號-1
浙公網安備 33010502000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