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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Law-lib.com  2020-2-21 16:30:56  交通運輸部


     

    為進一步落實民航局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加強民航專業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統一監督行為,中國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 “立法意見征集”欄目下的“進入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71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TGB@caac.gov.cn

    請在信封、電子郵件主題上注明“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3月21日。

    交通運輸部

    2020年2月20日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加快“四個工程”“四型機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民航專業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從事民航專業工程建設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及實施對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程范圍和界面】民航專業工程范圍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內容執行。
          非民航專業工程的建設活動不得影響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四條 【分類監管】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監管實行分類管理和精準監督。
          

    第五條 【方針機制】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監管、分級負責、質量第一、安全至上的方針,實行法人負責、監理控制、企業保證、政府監管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推行現代工程管理理念。
          

    第六條 【監管職責】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統稱為民航主管部門。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受民航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并接受民航主管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主體責任】民航專業工程參建單位和從業人員實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并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和建設期間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事故報告救援】民航專業工程發生事故時,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報告,組織力量搶救,妥善保護好現場。
          

    第九條 【標準化、信息化、精細化】民航專業工程應當建立科學系統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化體系,逐步實現施工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民航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域的發展中,推行智能化監控、“互聯網+”、區塊鏈、人工智能、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
          參建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質量安全日常精細化管理,積極創建實體質量、功能質量、外觀質量俱佳的精品工程。
          

    第十條 【技術推廣】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和支持質量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第二章 質量責任

    第一節 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基本責任】建設單位對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負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管理體系,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完善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質量責任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合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等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結合項目特點,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等單位在合同中明確質量目標、管理責任和要求,加強對涉及質量的關鍵人員、施工設備等方面的履約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工期管理】建設單位應當科學確定并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周期,不得隨意壓縮。確需調整的,應當與有關參建單位協商一致,提出合理的施工組織和保障措施,并論證和評估,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在將施工圖設計文件交付施工單位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備資質和條件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質量檢查】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有關參建單位質量管理工作的檢查和工程質量的抽測,責成有關參建單位及時整改,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實現工程質量目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勘設管理】設計文件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圖紙會審。
          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履行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供材管理】建設單位采購供應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驗收組織】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⒐を炇諔斁邆湟韵聴l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和監理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四新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用可靠性進行檢查。
          

    第二節 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一條 【基本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工作質量負相應責任。
          從事民航專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條 【勘設質量管理】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勘察、設計質量責任,加強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勘設工作質量】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保證勘察、設計工作深度和質量?辈靻挝惶峁┑目辈斐晒募斦鎸、準確、完整,滿足工程建設需求。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勘察成果文件、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范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四條 【勘察服務】勘察單位應當及時掌握并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勘察問題,對現場地質情況進行確認,及時完成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服務】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后續服務和動態設計等工作,保障設計意圖在施工中得以貫徹落實,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參與質量問題的分析、論證及方案制定。
          

    第二十六條 【參加驗收】竣工驗收前,勘察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進行綜合檢查和分析評價。
          竣工驗收前,設計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達到使用功能等方面進行綜合檢查和分析評價。
          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合格文件。
          

    第二十七條 【地基基礎驗收】地基與基礎的分部工程驗收,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查驗簽證。
          

    第三節 監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 【基本責任】監理單位對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負監理責任。
          從事民航專業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 【監理機構】監理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派駐項目監理機構,選派滿足資格和條件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配備相應的試驗檢測、辦公設備及交通、通訊工具等。
          監理單位應當保證監理人員在崗履職?偙O理工程師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資格和條件。
          

    第三十條 【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編制符合項目實際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并嚴格執行。
          

    第三十一條 【監理審核】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主要人員資格、主要機械設備、供貨單位資質、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工地試驗室等內容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審核情況應當報建設單位。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質量控制】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工程進行質量控制,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標準。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工程量測、質量檢查和驗收;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定期進行工程質量情況分析。
          

    第三十三條 【不合格材料清退】對進場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監理單位應當責令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條 【巡視旁站】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視;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特點確定旁站對象,旁站對象應覆蓋工程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
          

    第三十五條 【驗收評估】竣工驗收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預驗收,并根據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編制監理工作總結和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提交建設單位。
          督促責任單位對竣工驗收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第四節 施工單位

    第三十六條 【基本責任】施工單位對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負主體責任。
          從事民航專業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七條 【聯合體責任】民航專業工程施工以聯合體形式承包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對承包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履行各方質量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質量機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管理體系,設置項目質量管理機構,落實項目施工質量責任制,制定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制度,配備與項目相匹配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加強施工質量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崗履職。項目負責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且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資格和條件。
          

    第三十九條 【按圖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試驗檢測】施工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對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檢驗,出具的試驗、檢測結果必須真實、客觀和準確。
          施工單位設立的工地試驗室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在許可的范圍內開展試驗、檢測,按規定做好試驗、檢測資料的簽認和保存工作。
          

    第四十一條 【技術交底】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交底制度。
          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工程應當進行專項技術交底。
          

    第四十二條 【過程質量控制】施工單位應當強化工序管理、質量自控、質量自檢。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工處理,未經質量驗收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質量保證資料應當完整、可追溯,工程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施工還應當保留影像資料。
          

    第四十三條 【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申請前,施工單位應當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內容、施工質量自評、施工資料整理等工作,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合格文件和工程保修書。
          

    第五節 其他單位

    第四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基本責任】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工程技術標準等進行施工圖審查,并對其審查結論負責。
          從事民航專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施工圖審查業務,不得轉讓施工圖審查業務。
          

    第四十五條 【材料設備供應商基本責任】從事民航專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責。
          

    第四十六條 【試驗檢測單位基本責任】從事民航專業工程試驗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開展試驗檢測活動,并對試驗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當數據出現異常時,試驗檢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委托方報告。
          試驗檢測單位應當在許可范圍內承擔試驗檢測業務,不得轉讓試驗檢測業務,不得與被檢測或者監測工程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一節 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條件管理原則】參建單位從事民航專業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十八條 【合同要求】施工合同應當明確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等要求。
          

    第四十九條 【交叉施工安全協議】兩個及以上參建單位在施工現場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五十條 【參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參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參建單位應當建立相應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
          

    第五十一條 【三類人員配備管理】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增加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十二條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建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從業資格】特種作業人員進入民航專業工程施工現場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資格。
          

    第五十四條 【施工機械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查驗和使用】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機械、設施、機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等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并設立專人查驗、定期檢查和更新,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無查驗合格記錄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特種設備使用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并將登記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五十六條 【不得使用淘汰工藝、設備和材料】參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或行業已淘汰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五十七條 【勞動防護用品】參建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有關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投入】參建單位應當保證滿足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結合工程實際,合理確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并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九條 【“三區”安全】民航專業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在設置時應當與作業區分開,并保持安全距離。
          施工現場的工作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建筑及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六十條 【危險告知和安全警示】參建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書面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操作規程、防范方法、事故應急措施。
          施工作業點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第六十一條 【安全風險管理】民航專業工程應當實施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按階段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分析,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實施安全風險公告警示。
          

    第六十二條 【應急管理】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針對工程項目特點、事故風險分析情況和應急資源等制定項目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培訓、演練,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節 建設單位

    第六十三條 【基本責任】建設單位對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審核安全生產條件,組織開展項目安全風險管理,編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和有關培訓,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
          

    第六十四條 【申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
          

    第六十五條 【資金保證】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費,嚴禁挪用。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審核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費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第六十六條 【人員教育】建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對有關參建單位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檢查。
          

    第六十七條 【安全風險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論證。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檢查,檢查參建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并確保發現的問題整改到位。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檢查結果,定期組織項目安全形勢分析,強化監控監測、預報預警。
          

    第六十九條 【四新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組織安全生產條件論證,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組織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節 勘察、設計單位

    第七十條 【基本責任】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文件開展工作,并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 【安全保障】勘察、設計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作業和服務時,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條 【安全建議】勘察單位應當對可能引發工程施工安全問題的不良地質提出防治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以及特殊結構工程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措施建議。
          

    第七十三條 【風險管理】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風險分析情況對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對高度風險工程還應當增加專項設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四節 監理單位

    第七十四條 【基本責任】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文件開展工作,并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第七十五條 【監理審核】監理單位應當對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施工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等內容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審核情況應當報建設單位。
          

    第七十六條 【風險管理】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單位的安全風險管控方案和措施,并提出審核建議。
          

    第七十七條 【巡視旁站】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巡視,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以及其他規定要求的工程進行旁站。
          

    第七十八條 【隱患報告】發現工程安全生產隱患時,監理單位應當責成施工單位進行整改;隱患嚴重的,責令暫時停工或局部停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監理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建設單位、質量監督機構和民航主管部門,并有權拒絕計量支付審核。
          

    第五節施工單位

    第七十九條 【基本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文件組織施工,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設置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條件,落實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配足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制定本合同段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八十條 【風險管理】施工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按工程需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強化重大風險源監測和預警。
          

    第八十一條 【教育培訓】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施工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八十二條 【安全交底】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分級交底制度,明確安全技術分級交底的原則、內容、方法及確認手續。
          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結合施工安全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下共同簽字確認。
          不停航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當每天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
          

    第八十三條 【危大工程方案】施工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規定進行安全驗算;對超出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還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八十四條 【安全防護】施工單位應當保障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充分、明顯,安全防護設施符合規定要求。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安全防護。
          

    第八十五條 【隱患排查治理】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立職工參與的工作機制,對高度風險工程重點排查,對隱患排查、登記、治理等全過程閉合管理予以記錄,并向從業人員公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八十六條 【安全檢查】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現場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不能現場處理的安全問題應當按規定上報,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備查。
          

    第八十七條 【安全費用】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確保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費等安全費用足額及時投入,?顚S。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十八條 【質量和安全承諾】民航專業工程實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承諾制度。
          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按有關規定簽署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和安全生產責任承諾書。
          

    第八十九條 【監督機構基本條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監督檢查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質量監督機構職工總數的70%,專業結構應配置合理,持有執法證件和特別區域通行證,滿足監督檢查工作需要;根據工程情況,可以聘請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專家協助實施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檢查;
          (二)具備開展監督檢查的工作條件,按照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監督檢查所必要的檢測設備、執法裝備等;
          (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和工作機制,落實監督檢查工作責任,加強業務培訓。
          

    第九十條 【監督經費】監督檢查工作經費應當由民航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并落實監督抽檢、監督檢查信息化和聘請技術專家等專項經費。
          

    第九十一條 【分類監督】根據民航專業工程規模、性質、風險和參建單位信譽等因素,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實行分類監督檢查,分為現場監督檢查和非現場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采取隨機抽查方式。
          對現場監督檢查類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抽查,出具監督受理通知書、監督檢查意見、施工安全監督終止告知書、質量監督報告。
          對非現場監督檢查類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進行有關資料抽查,出具監督受理通知書和監督檢查意見,也可視情采取現場監督抽查。
          

    第九十二條 【監督時限】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自工程項目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受理開始,到竣工驗收合格后結束。
          

    第九十三條 【監督受理】質量監督機構收到有效監督申報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十四條 【檢查可采取措施】民航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詢問被檢查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四)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責令改正、停工整頓、罰款等處理;視情節對責任單位進行約談、通報批評;
          (五)對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抽樣檢測;
          (六)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五條 【配合監督】各參建單位應當配合監督工作,如實回答監督人員詢問,不得拖延、推諉或拒絕。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負有解釋、說明的義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工程實體質量需要通過試驗檢測進行進一步鑒定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進行試驗檢測并出具核驗意見。
          

    第九十六條 【監督意見回復】對民航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監督檢查意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參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有關整改工作,并書面回復。
          

    第九十七條 【行政處罰】民航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委托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實施民航行政處罰相關工作。
          對于依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民航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調查取證并認定違法事實清楚、確鑿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九十八條 【違規公告】民航主管部門應當對已依法處理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記錄和公告。
          

    第九十九條 【中止施工】在監項目因故需要停止施工時間大于30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質量監督機構書面報告中止施工,質量監督機構暫停相關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
          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恢復施工,并提交復工條件驗收報告。
          

    第一百條 【竣工驗收監督】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質量監督機構,并提交終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重點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整改,或者責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組織驗收?⒐を炇胀ㄟ^后,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質量監督報告和施工安全監督終止告知書。
          

    第一百零一條 【監督檔案】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項目監督檔案進行收集和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 【監督免責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工程項目中止施工或者監督終止后,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因參建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行為,致使無法進行正確監督檢查和處理的;
          (三)因參建單位及有關人員拒不執行監督整改要求和處理決定導致質量或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參建單位非法生產或者經責令停工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已經依法提請決定中止或者取締施工的;
          (五)已經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善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建議的;
          (六)按照監督檢查計劃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
          (七)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條 【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如實對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事故、問題、違法違規行為向民航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民航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七十三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尚未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處50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點五以下的罰款;
          (二)已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六點五以上百分之八點五以下的罰款;
          (三)已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8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點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參建單位】從事民航專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活動的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尚未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
          (二)已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三)已實質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2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一百零六條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第一百零八條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或事故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
          (二)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或事故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未提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費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一百一十條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民航專業工程中,未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未建立健全項目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未完善質量安全生產制度、未設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配備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未嚴格執行質量安全責任制的;
          (二)未按規定定期組織審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費使用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本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圖紙會審或及時履行重大變更設計手續的;
          (六)未按規定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實施管理的;
          (七)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的;
          (八)未按規定申請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勘察設計】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四)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措施建議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 【勘察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對可能引發工程施工安全問題的不良地質提出防治建議的;
          (二)設計單位未對危險性較大工程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生產措施建議的;
          (三)勘察、設計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程查驗簽證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0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后果的,處8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未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民航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 【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合同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未進駐現場或擅自變更總監理工程師的;
          (二)項目監理人員未在崗履職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旁站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和不停航施工增加費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未按本規定對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自檢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相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
          (三)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第一百二十條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擅自調整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
          (二)項目負責人未在崗履職的;
          (三)試驗檢測設備、試驗檢測人員以及施工試驗室不能滿足要求的;
          (四)施工過程質量保證資料和安全生產信息記錄不符合要求的;
          (五)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未進行返工處理或者拖延返工處理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施工圖審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施工圖審查業務的;
          (二)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三)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試驗檢測單位】試驗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由民航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試驗檢測單位】試驗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試驗檢測業務的;
          (二)數據出現異常時,未及時向合同委托方報告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 【參建單位】參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參建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參建單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二)未按規定開展施工安全風險分析,或者風險分析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三)未按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未及時對監督人員出具的檢查意見予以整改回復的。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共同責任】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民航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由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督人員】民航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名詞解釋】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監督檢查,是指民航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民航專業工程的參建單位和從業人員履行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以及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情況實施抽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二)參建單位,是指從事民航專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工作的單位。
          (三)建設單位,是指項目法人或者其組建的項目管理機構。
          (四)試驗檢測單位,是指從事民航專業工程檢測、試驗、測試、監測、量測等活動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九條 【通用機場】通用機場的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通用機場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于2007年2月14日公布的《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78號)同時廢止。

    關于《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78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07年發布實施以來,對保證民航專業工程的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民航事業的快速發展,民航基礎建設質量安全監管面臨新形勢、承擔新任務、待解新問題。

    (一)新形勢

    民航基礎建設項目數量增長,規模擴大,建管模式出新,技術要求更高,實施難度更大,質量安全風險升高。民航專業工程監管面臨著轉變政府職能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等迫切要求;監管經驗亟待總結,監管機制亟待完善。

    (二)新任務

    2015年國務院安委會《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明確民航局新增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2016年民航局《關于調整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主要職責的通知》明確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職責委托質量監督機構承擔。

    (三)新問題

    新形勢、新任務下,需突出制度建設解決以下新問題: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混淆的問題;各從業單位責任界線不清晰的問題;質量安全監管需求和政府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改進和調整監管方式、方法和手段;2007版《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等不匹配的情況。

    綜上,為滿足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2007版《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二、修訂過程

    在對2007版《規定》實施調查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多個建設行業監督管理現狀,確定了六項修訂原則:一是依法監管,以貫徹法律法規為主線,兼顧行業監管需求,做到“于法有依”;二是解決矛盾,在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增長集中的形勢下,解決質量安全監管需求和政府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三是準確定位,清晰界定各方責任,厘清政府監管、監督機構監督、參建單位管理;四是加大處罰,擴大執法主體范圍,增加行政管理手段,嚴抓嚴管;五是突出重點,對四新應用、危大工程、高度風險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竣工驗收六方面實施重點監管;六是創新模式,創新分類、精準、互聯網+監管等監督方式。

    在修訂過程中,通過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專家研討、定向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吸收行業內各方意見,經過匯總研究完善,多次修改后形成目前《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主要內容

    (一)修訂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并結合《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進行本次修訂。

    (二)修訂結構調整

    2007版《規定》(41條)

    《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130條)

    第一章 總則(8條)

    第一章 總則(10條)

    第二章 質量監督機構(7條)

    第二章 質量責任(36條)

    按建設、勘設、監理、施工、其他單位分節

    第三章 質量監督管理內容(10條)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41條)

    按條件、建設、勘設、監理、施工單位分節

    第四章 質量監督基本程序及要求(9條)

    第四章 監督管理(16條)

    第五章 法律責任(5條)

    第五章 法律責任(24條)

    第六章 附則(2條)

    第六章 附則(3條)

    (三)修訂特點

    修訂特點可歸納為“兩清四增”,具體如下:

    一是清晰企業主體責任和民航主管部門監管責任。規定參建單位和人員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和建設期間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規定主管部門按層級負責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機構受委托實施監督檢查。

    二是厘清參建單位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責任和定位。各參建單位責任明確,定位清晰;責任可落實、可追究。建設單位負首要責任,施工單位負主體責任,監理單位負監理責任,勘設單位等單位負相應責任。突出過程控制、竣工驗收、安全生產條件、風險管理、隱患排查等環節的責任分工和銜接。

    三是增加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規定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條件16條。完善安全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明確民航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開展安全監管的程序、措施及處理等內容。

    四是增強對違法違規參建單位及人員的處置力度。民航主管部門可委托監督機構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調查取證并認定違法事實清楚、確鑿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增加約談、通報批評行政管理手段。

    五是增效現有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能力。推行智能化監控、“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提出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的來源保障,監督執法證件和裝備等基本條件。運用分類、信息化監管等手段,實現精準、高效監管。

    六是增添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安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結合工程建設實際,規范自由裁量權,細化上位法的罰款比例或數額,緩解對未履行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情況執法難、處罰難等問題。


    日期:2020-2-21 16:30:5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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