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9-9 15:28:54 應急管理部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強企業主動防控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的內生動力,提高安全監管監察的精準性,我部組織起草了《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2日。
應急管理部
2020年9月3日
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工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長效機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職責范圍內的工礦企業對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報告,以及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是指工礦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與隨之引發的人身傷害、健康損害或者財產損失嚴重性的組合。
第四條 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目錄,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細化并公布具體目錄。
第五條 工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制度。
工礦企業應當將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報告工作,納入本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
工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工礦企業應當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工礦企業中的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應當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工礦企業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應當向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煤礦企業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除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外,還應當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
第七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接收有關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信息。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牽頭建立本地區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接收本行政區域內工礦企業報告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全國應急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二章 風險辨識和評估
第八條 工礦企業每年應當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者聘請相關專家、第三方服務機構,全方位、全過程辨識和評估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安全管理和人員行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
第九條 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應當包括下列重點環節和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作業場所以及倉儲等重點經營場所;
(二)生產工藝技術及流程;
(三)設施設備及其安全防護、檢測檢驗情況;
(四)有限空間、動火、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活動;
(五)安全管理行為;
(六)從業人員行為;
(七)依法需要排查的其他重點環節和內容。
第十條 安全生產風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重大風險目錄確定的重大風險;
(二)發生過1次以上3次以下輕傷、一般財產損失事故,且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
(三)具有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同一作業時間作業人員在10人以上的;
(四)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第十一條 工礦企業應當對辨識出的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分類梳理,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對不同類別的安全風險,采用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安全風險評估過程應當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型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
第十二條 工礦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責任。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礦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
(一)作業條件、生產工藝流程或者關鍵崗位人員、設備、物料發生變化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所引起安全生產風險等級改變的;
(三)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所引起安全生產風險等級改變的;
(四)法律、法規、標準或者規程有新要求,需要補充對新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的;
(五)企業所在行業領域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典型事故,發現新的安全生產風險的。
第三章 風險管控和報告
第十四條 工礦企業應當填寫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清單,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告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清單應當由工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并建立有關信息檔案。
對于新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工礦企業應當在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對于涉及其他行業領域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工礦企業應當依法向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清單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所處的作業場所;
(二)風險的描述(包括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引發的后果);
(三)風險管控措施;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 對于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礦企業應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制定專項風險管控方案;
(二)加強巡查、排查;
(三)設置重大風險警示標志;
(四)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并限制作業人數;
(五)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條 工礦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告知卡,標明重大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類型、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監督舉報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 工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專項管控方案和風險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回頭看”。
第二十條 工礦企業應當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指導、監督工礦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制定安全生產年度執法計劃時,應當將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內容作為重要參考依據。針對不同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報告情況,確定不同的執法檢查頻次、重點內容等,實行差異化、精準化動態監管。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報告監督抽查制度,定期組織對工礦企業開展監督抽查。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情況逐級匯總報告至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第三方服務機構、高等院校和保險機構為有關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的提供技術服務工作,提高重大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的專業化、科學化水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已經對其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礦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和落實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報告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情況的;
(四)弄虛作假,漏報瞞報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事項的;
(五)未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專項管控方案或者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的;
(六)未設置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公示欄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的。
第二十八條 承擔風險辨識評估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或者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納入安全生產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工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報告職責的,依法給予從重處罰。
第三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情況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對于因排查不認真而漏報和故意瞞報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強企業主動防控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的內生動力,提高安全監管監察的精準性,應急管理部研究起草了《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征求意見稿)》,擬以部門規章形式公布施行,現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從2019年11月份開始,國務院江蘇安全生產集中整治督導組對江蘇進行為期三個月的集中督導。督導組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江蘇昆山漢鼎精密金屬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等多起典型事故進行了深度調研分析,結合近年來其他地區典型事故案例暴露出的問題,提出建立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報告制度,解決目前存在的企業隱性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的問題。在多次與江蘇省應急廳及市縣應急局、部分企業進行座談征求意見,并學習借鑒美國、歐盟、國際勞工組織等相關做法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報告規定(草案)》。2020年3月,應急管理部按有關立法程序征求了各省級應急廳(局)、部機關各司局和部屬有關單位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形成《規定(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思路
(一)提高政治站位,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學習、認真領會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和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關于“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精神,把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貫穿始終。
(二)提高法治思維,將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參考借鑒歐洲《賽維索法令》、美國環保署《風險管理計劃》、國際勞工組織《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中關于安全風險報告有關規定,將我國近十多年來重大危險源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雙重預防機制等各類文件,江蘇南京、泰州等地先行先試的安全生產風險報告制度以及其他地方開展的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管控、報告制度中切實管用、操作性強的規定提煉出來,上升為約束力強的法律規范。
(三)健全操作規范,解決“不會報”的問題。要求企業建立風險信息檔案,利用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信息管理系統,分行業領域填報數據,監管部門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管控和報告制度,提升企業防控重大安全風險、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內生動力。
(四)健全監管措施,解決“不想報”的問題。通過建立分級報告、重大風險報告監督抽查、差異化執法、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等制度措施,明確罰則,加強對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責任的監督檢查,強化企業不如實報告、逃避監管等行為的懲戒力度,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和水平。
三、主要內容
《規定(征求意見稿)》共六章32條,分為總則、風險辨識和評估、風險管控和報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七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規定適用范圍、原則要求等內容。為加強企業風險辨識評估規范化管理,明確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制定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目錄(第四條)。要求工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將重大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主要負責人對相關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明確分級屬地報送的原則,要求一般工礦企業向所在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省屬國有企業向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第六條)。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接收工礦企業報告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第七條)。
(二)風險辨識和評估(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包括工礦企業定期辨識評估要求、風險辨識重點環節和內容以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范圍等。要求工礦企業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風險辨識評估,可以聘請相關專家、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提供支持(第八條)。在辨識安全生產風險工作中,明確了重點作業場所、生產工藝流程等七類重點環節和內容,并明確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范圍(第九條、第十條)。此外,還要求企業通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出租、發包雙方相關責任以及需要及時進行辨識評估的情形(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風險管控和報告(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明確企業管控和報告責任。要求企業每年1月31日前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清單,并建立有關信息檔案(第十四條)。明確重大風險清單內容(第十六條),要求采取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措施(第十七條)。同時,要求企業對重大安全生產風險進行警示和公示,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四)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指導、監督企業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第二十一條)。體現“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制定執法計劃時,根據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報告情況,實行差異化、精準化監管執法,制定監督抽查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鼓勵行業協會、第三方服務機構等為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提供技術服務工作,提高專業化、科學化水平(第二十五條)。
(五)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為了增強風險報告制度的剛性,專門對不履行規定義務的企業設定了行政處罰措施(第二十七條)。明確將第三方服務機構和工礦企業有關違法行為納入信用體系管理(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六)附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日期:2020-9-9 15:28:5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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