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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armahashtags.com 2011-8-12 22:48:14 來源: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詳解婚姻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這一將于13日施行的司法解釋針對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主要問題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據。
民政部今年剛發布的報告顯示,從近五年情況看,離婚人數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為7%,2010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有267.8萬對。逐漸攀升的離婚率也帶來了不少問題。
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后配偶有份兒嗎?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怎么辦?父母為子女結婚買的房,會成為兒媳婦或女婿的財產嗎?……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對這些問題做了詳細解答。
婚姻財產糾紛問題“與時俱進”
問:這次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已經是第三次了,為何在這個時候又出臺一個司法解釋?
答: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后,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臺了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
。玻埃埃衬辏保苍拢玻等,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解釋(二),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復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
。玻埃埃改暌詠,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437件,2009年為1341029件,2010年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中相對集中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亟須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啟動了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工作。經過充分論證后,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司法解釋(三)。
“房子”成為婚姻糾紛中的“重頭”
問:這次司法解釋中直接涉及房產的就有好幾條,這些糾紛該怎么處理?
答: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那么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另一種關于房產的糾紛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雙方共有的房屋賣給了第三方怎么辦?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購買行為具備三個條件,人民法院則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張。這三個條件分別是:第三方要善意購買,即購房時并不知道賣房的夫妻雙方沒有協商;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這標志著房屋買賣的物權已發生轉移。有專家認為,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經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則應當允許追回房屋。但建議最終未被采納,是因為一套住房的情況比較復雜:若一套住房是豪宅,賣了之后還可以買小房,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將無處棲身,在具體執行判決時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就明確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而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婚姻關系、親子關系……哪個是真?
問:很多時候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婚姻關系、親子關系就決定了財產的分割,審判實踐中怎么判定這些關系呢?
答:首先談親子關系,F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釋(三)對此予以了確認。
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呢?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于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范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這次解釋就第一次明確了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來源:新華網
日期:2011-8-12 22:48:14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