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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的理解與適用

http://www.pharmahashtags.com  2015-8-20 8:48:06  來源:人民法院報


賀小榮 何帆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辦發〔2015〕23號,以下簡稱《規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F就《實施辦法》的總體思路、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說明如下。

    一、《實施辦法》的總體思路

    “兩辦”《規定》發布后,地方各級法院普遍反映,《規定》對于減少不當干預、防止插手案件,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威懾作用,但是,受制于當前的司法環境和履職保障水平,將外部干預、插手行為的判斷、記錄、報告任務完全交由地方法院承擔,既不現實,也不利于《規定》的有效落實。

    經認真研究,《實施辦法》將“全面記錄、專庫錄入、整體報送、不實問責”作為總體思路,即:第一,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遞轉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頭意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全面、如實、及時地予以記錄。第二,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立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外部人員過問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時,應當同步錄入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第三,人民法院每季度對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中涉及領導干部過問的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列出特別報告事項,報送相關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以及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應視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上述思路的整體考慮是:一是有利于強化威懾作用,讓任何敢于干預、插手案件的組織、個人都有所忌憚,知道任何名義和形式的過問都將被如實記錄、匯總報送;二是有利于減輕地方法院負責人和辦案法官的記錄壓力,避免發生因害怕得罪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有關部門,而自行過濾外部過問信息,進而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行為的情況;三是有利于上級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全面掌握情況,及時發現違法干預、插手案件等違紀違法線索。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十二條,分別規定了外部過問行為的記錄對象、錄入流程、例外情形、報送程序和特別事項,以及對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的問責、保障措施。

    (一)關于全面記錄的對象

    全面記錄的對象是外部人員過問信息,而非局限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信息。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過問”是中性詞,意為“參與此事;發表意見;表示關心”。這里的“外部人員”,泛指法院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實踐中,外部組織、個人過問案件的方式、渠道和事由較多,有的冠以監督之名,有的是以組織名義,有的只在涉案材料上批示“依法辦理”。按照《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對上述信息“均應當全面、如實、及時地予以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儲、有據可查!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通過非正當渠道郵寄的涉案材料,收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情退回或者銷毀,不得轉交辦案單位或者辦案人員!比嗣穹ㄔ侯I導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過問案件、打探案情、請托說情的,則統一適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

    (二)關于全面記錄的方式

    信息技術具有數字化、可視化、全程留痕等特點,符合司法工作特點和管理規律,為落實“全面記錄”要求提供了重要支撐!秾嵤┺k法》適應“互聯網+”時代要求,提出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立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明確錄入、存儲、報送、查看和處理相關信息的流程和權限。外部人員過問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時,應當同步錄入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未來,人民法院可適應調研、查案、協作、匯報等不同需要,整合、提取、分析專庫數據。

    考慮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維護現狀,《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由人民法院專門審判管理機構負責專庫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實踐中,一些外部過問信息經內部批轉后,又可能轉化為內部人員過問信息,進而被錄入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專庫。具體操作時,人民法院專門審判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兩個專庫的數據對接、資源共享機制,并做好與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配合銜接工作,防止信息誤判、流傳不暢。

    外部過問信息既可能體現在公文、書信、函件中,也可能以口頭、視聽資料或電子數據等方式表達。其中,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秾嵤┺k法》第四條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對于利用手機短信、微博客、微信、電子郵件等網絡信息方式過問具體案件的,應當記錄信息存儲介質情況;對于以口頭方式過問具體案件的,還應當記錄發生場所、在場人員等情況,其他在場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三)關于不列入專庫的情形

    《實施辦法》起草過程中,有法院提出,在部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一些黨政機關、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公益組織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提出的參考意見,對公正、合理、穩妥地審理案件具有重要價值,不宜一概將之視為干預。也有法院提出,在一些涉及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的案件中,一些組織會以發“紅頭文件”形式,對人民法院變相施加壓力,試圖影響案件結果,應當予以規制。

    綜合考慮上述情形,《實施辦法》借鑒域外法院“法庭之友”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明確了不列入外部過問信息專庫的條件:一是必須是黨政機關、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公益組織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提供的參考意見;二是必須是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三是必須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許可,如在可能引起金融風險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并就案件處理方式提出參考意見;四是必須嚴格依照工作程序,如果相關工作人員未以發文發函、加蓋公章形式提出意見,仍應當錄入專庫,并告知其所在單位;五是相關材料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查詢,并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四)關于特別報告事項

    《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睘槁鋵嵣鲜鲆,《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每季度對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中涉及領導干部過問的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

    考慮到記錄內容涉及同級黨委或者黨委政法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可能無法發揮震懾作用,《實施辦法》要求這類情形“應當報送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绷硗,“人民法院認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節嚴重,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報告,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辦法》第七條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明確將領導干部的下述行為列為特別報告事項:(1)在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2)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私下會見、聯系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4)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打電話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5)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為控制立案的;(6)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審理、延長審限、不計入審限等措施拖延結案或者壓縮辦案時間結案的;(7)要求人民法院對保全標的物、執行標的物采取、暫緩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凍結措施的;(8)要求人民法院選擇特定鑒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拍賣機構或者破產企業資產管理人的;(9)要求人民法院將執行案款優先發放給特定申請執行人的;(10)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拖延執行或者作中止執行、終結執行處理的;(11)要求人民法院將刑事涉案財物發還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機關的;(12)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要求對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13)要求人民法院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罪犯從嚴或者從寬處理的;(14)批轉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單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專家意見書的;(15)其它有必要作為特別報告事項的行為。

    (五)關于履職保障機制

    針對部分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對全面記錄工作的畏難情緒,《實施辦法》在明確問責機制的同時,也提出了保障措施?紤]到中央有關部門還將就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職加強保護的問題發布專門規定,保障機制將更加完備,《實施辦法》第九條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嚴格執行《規定》和本辦法,而在考評、晉升、履職等方面遭遇特定組織、個人的刁難、打擊和報復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關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報告,必要時可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三、落實《實施辦法》的具體要求

    《實施辦法》發布后,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各自實際,強化技術支持,細化相關條文,抓好貫徹落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健全完善制度機制,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并配合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人民法院,做好信息定期報送和典型案例篩選工作。
 

 

 

 

 

 

 

 

 

 

 

 

 

 

 

 

 

 

 

 

 

 

 

 

 

 

 

 

 

 

 

 

 

 

 

 

 

 

 

 

 

 

 

 

 

 

 

 

 

 

 

 

 

 

 

 

 

 

 

 

 

 

 

 

 

 

 

日期:2015-8-20 8:48:06 | 關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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