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法規釋義>>《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 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的理解與適用
http://www.pharmahashtags.com 2015-8-20 8:49:54 來源:人民法院報
董煒 馮景旭 裴王建
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為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把該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明確要求,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于8月20日起施行,F就《實施辦法》的起草背景、主要內容、落實要求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實施辦法》的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利益沖突以司法訴求的方式集中到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來越多、案值越來越高。與此同時,司法領域的請托說情之風也愈演愈烈,一些與法官具有親屬、師生、同學等關系的人熱衷于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牽線搭橋、請托說情,少數法院干警則采取在法定程序之外為當事人轉遞材料、為當事人引見辦案法官、利用職權違規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等方式,為當事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說情打招呼,從而導致“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在一些法院時有發生。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2月制定出臺了《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并借此在法院系統建立了“涉案材料統一處置”、“過問案件全程留痕”、“遭遇干擾及時報告”等防控機制,對于遏制法院內部人員對辦案工作的人情干擾發揮了一定作用。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后,中央政法委根據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出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并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結合人民法院實際,經過廣泛調研論證,研究制定了本《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有二十四條,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對法院工作人員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過問案件、說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轉遞涉案材料等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對法院工作人員如何處理當面請托和郵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體的行為指引。一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員遇有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過問案件、說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應當予以拒絕。二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員遇有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當面請托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直接遞交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或者通過法院訴訟服務大廳等正當渠道遞交。三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員遇有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打聽案件辦理進展情況的,應當告知其直接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詢問,或者通過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開平臺或者訴訟服務平臺等正當渠道進行查詢。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反映詢問、查詢無結果的,可以建議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投訴。四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對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通過非正當渠道郵寄的涉案材料視情退回或者銷毀,不得轉交辦案單位或者辦案人員。
(二)對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過問案件和批轉、轉遞涉案材料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同時對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或非經正當程序過問案件的行為加以了嚴格禁止。一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過問案件或者批轉、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或相關工作程序進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或相關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批轉、轉遞涉案材料。二是要求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監督、指導意見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或相關工作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應當由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在案。
(三)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過問案件情況必須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要求法院辦案人員應當將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提出監督、指導意見的批示、函文、記錄等資料存入案卷備查。二是要求法院辦案人員在遇有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需要了解法院正在辦理案件的有關情況時,應當要求對方出具法律文書或者公函等證明文件,將接洽情況記錄在案,并存入案卷備查。對方未出具法律文書或者公函等證明文件的,可以拒絕提供情況。
(四)對人民法院設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專庫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各級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專庫,明確了錄入、存儲、報送、查看和處理相關信息的責任權限和工作流程。法院監察部門負責專庫的維護和管理工作。二是對法院監察部門處置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專庫中錄入內容的四種方式逐一進行規范,包括:涉及本院監察部門管轄對象的問題線索,由本院監察部門直接調查處理;涉及上級法院監察部門管轄對象的問題線索,直接呈報有管轄權的上級法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及下級法院監察部門管轄對象的問題線索,可以逐級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處理;涉及其他司法機關人員的問題線索,直接移送涉及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五)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規定了更加剛性并更具操作性的懲罰措施。一是對法院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五種行為規定了給予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在法院內外進行通報等懲罰措施。二是對法院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口頭提出的監督、指導意見,對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提出監督、指導意見的批示、函文、記錄等資料不裝入案卷備查,對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了解案件情況的接洽情況不記錄、不如實記錄或者不將記錄及法律文書、聯系公函等證明文件存入案卷,以及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在法定程序或者相關工作程序之外過問案件的情況不錄入或者不如實錄入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專庫的行為,按照初犯和再犯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和給予紀律處分的懲罰措施。三是對法院監察部門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問題線索不按規定及時處置或者調查處理的行為,規定了給予紀律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懲罰措施。四是對法院領導干部授意法院監察部門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問題線索不移送、不查處,或者授意下屬不按規定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案件情況進行記錄、存卷、入庫的行為,規定了給予紀律處分的懲罰措施。五是對因監管、懲治不力,導致職責范圍內多次發生法院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問題的行為規定了進行黨風廉政建設問責的懲罰措施。六是對違反本辦法并同時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法院黨員干部,規定要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六)為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制定了保護性措施。一是辦法重申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的規定。二是辦法規定法院工作人員如果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具有辱罵、毆打、誣告等行為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明確了本辦法的稱謂指代和適用范圍。一是明確了本辦法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二是明確了本辦法所稱人民法院領導干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及其直屬單位內設機構副職以上領導干部。三是明確了本辦法所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是指人民法院在編人員。四是明確了本辦法所稱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是指參與案件辦理、評議、審核、審議的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合議庭成員、獨任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等。五是明確了法院離退休人員、人民陪審員、聘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參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此外,鑒于本辦法的內容已經涵蓋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臺的《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的全部內容,因此,《實施辦法》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頒布的《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三、落實《實施辦法》的具體要求
《實施辦法》發布后,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全體干警認真學習《實施辦法》的內容和要求,統一廣大法院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切實增強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的積極性、主動性;要全面掌握本院及轄區法院的工作進展情況,做好信息定期匯總報送工作;要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強化辦案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切實做到全面、如實記錄;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干預辦案的內部人員,嚴格依照規定進行處理,為公正、廉潔司法提供堅強保障。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的細則,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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