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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1日起,西藏中小學校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游藝娛樂場所

    Law-lib.com  2021-9-1 14:25:10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玉璟

    近日,西藏自治區文化廳、公安廳、應急管理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總隊6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游藝娛樂場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此次公布實施的《西藏自治區游藝娛樂場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計十五條,分別對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場所定義、審批程序、設立條件、相關部門監管職責、場所職責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中最具亮點的就是對設立游藝娛樂場所的禁止范圍、距離限定、測算方式進行了量化。明確中小學校、幼兒園200米范圍內,醫院、黨政機關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游藝娛樂場所。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的測量方法為:按照交通行走規則,測量場所所在建筑任何一個進出門與學校、醫院、機關的任何一個進出門之間的行走距離。

    《辦法》還進一步明確游藝娛樂場所實行的行政許可制度。其中,市級文化主管部門按照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對游藝娛樂場所進行審批;公安部門負責游藝娛樂場所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游藝娛樂場所的注冊登記;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游藝娛樂場所實施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據悉,自2020年6月以來,西藏自治區文化廳市場管理處認真參考上位法,廣泛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見,在充分考慮地方實際的基礎上,及時對照國家重新修訂的相關法律和自治區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經過不斷修改完善,最終成稿。

    《辦法》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區游藝娛樂場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加強我區游藝娛樂場所監督管理,規范游藝娛樂場所經營秩序,保障游藝娛樂場所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文化和旅游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游戲游藝場所監管 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文市發〔2015〕1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電子游戲機、游藝機經營場所的設立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游藝娛樂場所,是指為公眾提供運用電子技術制造,通過電子熒屏顯示聲音圖像的設施設備,由游戲者操作搖桿、鍵盤或者按鈕以及運用機械原理或者機械原理結合電子技術制造,具有模擬形體動作功能的設施設備,由游戲者操作形象物體而進行娛樂活動的盈利性場所。

    第四條 游藝娛樂場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市級文化主管部門按照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對游藝娛樂場所進行審批;公安部門負責游藝娛樂場所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游藝娛樂場所的注冊登記;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游藝娛樂場所實施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條 游藝娛樂場所設立審批工作按照全面統籌、統一規劃、自下而上的程序進行。

    (一)申請設立游藝娛樂場所,申請單位應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消防、生態環境等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文件或備案證明,同時向市級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領取娛樂經營許可證后15日內向當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

    文化主管部門應在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西藏)—協同監管平臺推送至公安、市場監管、消防、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

    (二)在游藝娛樂場所設立上,應根據市場發展實際循序漸進、合理布局,既要滿足當地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又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發展。

    第六條 游藝娛樂場所設立必須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達到以下條件:

    (一)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設施設備必須是依法生產的,經產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通過的機型機種;所有使用設備須張貼游戲游藝設備電子標識。

    (二)游戲、游藝應嚴格實行分區經營,實行有效隔斷,并懸掛明顯的區域標志,電子游戲區域和電子游戲專營場所應當懸掛未成年人限制進入警示標志,并設專人專崗加強管理;新設立的游藝娛樂場所必須在同一樓層,不得設置包廂、包間。

    (三)居民區內以及含有住宅、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與化學品毗連的區域,中小學校、幼兒園200米范圍內,醫院、黨政機關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游藝娛樂場所(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的測量方法為:按照交通行走規則進行測量,場所所在建筑任何一個進出門與學校、醫院、機關任何一個進出門之間的行走距離)。

    (四)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300m2(使用面積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間、設置游藝機機種的實際使用面積,不包括吧臺、衛生間等其他面積)。

    (五)申請開辦游藝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游藝娛樂場所不得容納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人員在場所從業。

    (六)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境內設立娛樂場所。外國投資者經營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游藝娛樂場所必須守法經營,遵守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不得營業。

    (二)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游戲區。

    (三)要在營業場所入口、主要通道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保證視頻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不得擅自刪除、改、拷貝視頻監控錄像資料,其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備案,并在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四)游藝娛樂場所一律禁止設置具有或變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高額現金或有價證券作為獎品,允許進行適度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應健康有益,并且單件獎品價值不得超過500元,設置有獎經營活動,須將活動方案和獎品名稱報當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政府職能部門明確分工,加強監管。

    (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游藝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與管理;負責對游藝娛樂場所中游戲設施設備所負載的文化內容進行審查和管理;負責檢查場所內的標志、游戲方法說明和游戲內容等是否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負責對設置、變更機型機種以及電路板的準入核準和日常監管。

    (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未成年人進入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查處;負責對本轄區游戲游藝設備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無證照游藝娛樂場所,對涉嫌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要及時通報移送公安機關。

    (三)公安機關負責游藝娛樂場所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對賭博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檢查監控設備安裝使用、監控錄像留存、保安人員配備等情況。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經營單位的日常注冊登記、變更、注銷等業務;負責對無營業執照的游藝娛樂場所的查處和取締。文化、文化執法、公安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與配合。

    (五)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場所進行日常消防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指導。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場所的環保措施監督檢查。

    (七)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游藝娛樂市場監督檢查信息通報制度。

    第九條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要加強行業自律,做好場所內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游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安全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確保場所經營活動健康、文明、規范、安全。

    (一)場所應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疏散預案,營業期間應當落實防火巡查制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二)場所要配備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要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和場所巡查制度。

    (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要佩帶統一的工作標志。

    第十條 各級文化執法、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加強游藝娛樂場所日常監管,嚴厲查處游藝娛樂場所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堅決打擊、取締無證照游藝娛樂場所,保障我區游藝娛樂場所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游藝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文化執法、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游藝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作為游藝娛樂場所的主管部門,要積極與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部門建立游藝娛樂場所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制度,建立健全定期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等制度,為游藝娛樂場所健康有序發展構建監管保障體系。

    第十三條 一經發現游藝娛樂場所從事賭博等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時移送公安部門,吊銷相關證照;并在五年內不得從事任何與文化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一)建立游藝娛樂場所管理目標責任制、聘用現場義務監督員、現場檢查記錄制度和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制訂日常檢查最低頻度標準、量化處罰標準,完善技術管理措施,利用掛牌督辦、跟蹤治理等方式,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監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游藝娛樂市場社會監督體系,動員社會力量、新聞媒體參與游藝娛樂場所監管和審批過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違法經營行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并及時反饋和公布查處情況,逐步形成政府管理、企業負責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9-1 14:25:1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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