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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售出“空置房”需交物業費嗎?法院判決開發商應按合同支付

    Law-lib.com  2021-11-11 15:32:59  羊城晚報


      未售出的“空置房”需要交物業費嗎? 

      法院判決:開發商作為未售出房屋的“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陳昕宜、方靜娜報道:房屋還未賣出,開發商就被物業公司催交物業費,“空置房”物業費該不該交,該由誰交呢?近日,梅州市蕉嶺縣法院對一件開發商交納“空置房”物業費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蕉嶺某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梅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用3.38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2020年1月1日,梅州市蕉嶺縣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原告梅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由原告向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21年1月1日,雙方續簽為期一年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原告物業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同年2月26日,該小區新一任業主委員會與原告提前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嬲J為,在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被告蕉嶺某貿易有限公司作為該小區開發商,應交納未售出空置房的物業服務費、地下車庫照明費、管理費等費用及逾期違約金共6.66萬元。 

      被告則認為,原告沒有向其提供物業服務,且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空置房的物業服務費用和交付期限,其無需支付相關費用。雙方經協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涉案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管理合同》后,依約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被告作為涉案小區的建設單位,負有對未售出房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綜合考慮原告存在管理服務不到位等情況,被告應向原告交納2020年至2021年2月的物業服務費用共3.38萬元。涉案小區的地下車庫屬于人防工程,鑒于在原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前,被告已將該小區全部地下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被告并非地下車庫的使用人,故原告提出被告向其支付地下車庫公共照明電費、管理費等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原告提供物業服務不到位,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原告主張被告交納逾期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空置房”是否需要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呢?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遍_發商作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權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其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應按照合同約定標準履行支付物業費用的義務。因此,不論房屋空置與否,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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