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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撫養三年的兒子非親生,能否向對方索賠?

    Law-lib.com  2022-12-9 10:20:23  中國法院網


      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成審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李某和劉某于2014 年經人介紹認識確立戀愛關系,2015年3月辦理結婚登記,2015年11月生育一女,2019年6月生育一子,婚后劉某發現兒子系妻子李某與他人生育的。遂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返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拒不承認孩子并非劉某親生,劉某隨即提交親子關系鑒定申請書,雙方協商同意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之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排除劉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和李某雖系自愿結婚,但婚后雙方性格不合,且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子,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準許雙方離婚。

      另外,經鑒定劉某并非是兒子生物學意義上的父親,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意隱瞞,導致劉某在不清楚的情形下對孩子進行了撫養的義務,并承擔了撫養費,酌情確定由李某賠償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并返還撫養費30000元。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本案中,李某與劉某系合法夫妻關系,婚后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李某婚后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子,違背了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侵害了劉某的人格尊嚴,給劉某造成重大精神損害,可以認定為“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應對劉某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應根據過錯程度、行為方式、造成后果、經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其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看。因本案李某系過錯方,根據法律規定,李某應向劉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因劉某及其家人為照顧李某生育的小孩必然產生了費用支出,參照當地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酌情由李某向劉某返還撫養費。


    日期:2022-12-9 10:20:2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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