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5-9 12:39:08 中國法院網
當事人雙方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后,一方當事人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另一方依據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如何判決?
2017年7月,李某從黃某、趙某二人處借了部分資金,用于和王某、楊某合伙經營石料生意。李某、王某共投資492000元,后楊某將石料全部賣出,得款320000元,結算虧損了172000元。后黃某、趙某多次找李某要求還錢,李某稱賣石料的錢在楊某處,后李某、黃某、趙某、王某一直找楊某要求還錢。
2020年5月29日,經河南省靈寶市西閆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調解,以上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簽名按印,后楊某未能按照協議履行,引起原告李某、黃某、趙某、王某訴訟。
靈寶市法院陽平法庭經審理認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本案雖為李某、王某、楊某三人合伙產生的糾紛,原、被告雙方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被告楊某向原告黃某、趙某、李某三人支付相關款項,故原告三人要求被告還款,于法有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而原告王某在調解時僅作為見證人參與其中,其并未就自己在合伙時的出資與被告達成協議,被告楊某沒有向其支付錢款的義務,故原告王某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結合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下所簽的協議書,以及詢問調解人員的意見,本院依法判決被告楊某應償還原告黃某、趙某、李某投資款84000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本案雖系當事人雙方因合伙虧損發生的糾紛,但雙方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形成了《人民調解協議書》,該協議書明確了雙方權利義務,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該協議有效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調解合法原則是調解協議達成的基礎條件,但當事人在調解中仍需注意協議內容中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調解協議對于被告支付損失的約定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本院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調整。
日期:2024-5-9 12:39:0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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