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6-5 11:58:56 人民法院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程某陽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網絡直播流量造假行為的定性
入庫編號 2025-09-2-488-003 關鍵詞 民事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不正當競爭 網絡直播 流量造假 虛假宣傳 基本案情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快某”APP的運營主體!翱炷场逼脚_設定了小時榜排名規則,直播間的熱度越高,排名越靠前,榜單前三的主播可以獲得直播廣場熱門位置1小時輪播展示!翱炷场逼脚_《用戶協議》《快某直播管理規范》等嚴禁用戶作出擾亂平臺管理秩序的行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某網絡公司)開發運營某直播場控助手軟件,通過事先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真實批量的“快某”賬號使用權,用戶在注冊軟件賬號并充值后,只要添加對應直播間,就能批量使用“快某”賬號有針對性地在直播時添加關注數,進行批量點贊、送禮物、評論、關注、加粉絲團等操作。該軟件收費標準顯示按直播間加人的時間長短來收費,根據直播點贊、評論、關注、刷彈幕需求不同,會有相應的附加費用,購買越多價格越優惠。杭州某網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某陽分別收取案涉直播場控助手軟件用戶的充值款項。經統計,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間,案涉直播場控助手軟件充值總額為人民幣490298.96元(幣種下同)。 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杭州某網絡公司、程某陽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及著作權侵權行為,注銷其為實施增加虛假人氣侵權行為所使用的全部相關“快某”賬號,連帶賠償北京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4567155元。 杭州某網絡公司、程某陽辯稱:某直播場控助手軟件租用真實的“快某”賬號,利用技術原理僅可在網站網頁上實現群控目的,未調用“快某”軟件數據,杭州某網絡公司未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程某陽未以個人名義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案涉爭議經營行為均由杭州某網絡公司實施。杭州某網絡公司已于一審期間告知部分用戶停止提供服務,接受用戶申請退款。 杭州互聯網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浙0192民初1255號民事判決:一、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針對“快某”產品的案涉不正當競爭行為;二、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賠償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0元(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三、駁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網絡公司均提起上訴。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二審中撤回涉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因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發生變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1)浙01民終10373號民事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二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三、駁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杭州某網絡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正常運營“快某”軟件以及合法提供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獲取用戶訪問量、點贊數、評論數等數據,并據以形成用戶對于“快某”軟件和產品的使用時間和黏性,以及由此聚集用戶流量和流量變現的獲益等,北京某科技公司取得的競爭性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本唧w到本案,被訴侵權軟件操控真實批量快某賬號,通過批量設置關注、點贊、評論、加入粉絲團、刷彈幕、分享至其他社交平臺等方式,制造“快某”直播間的相關虛假人氣、熱度、數據,以此幫助“快某”直播間對其關注數、粉絲數、點贊量及評論次數等進行虛假宣傳。由于杭州某網絡公司的被訴行為,消費者會對虛構數據及用戶評價產生錯誤認知,影響“快某”平臺上數據的真實性,破壞“快某”平臺直播間評價推薦體系以及“快某”軟件所打造的互動生態系統,該軟件批量化的操作方式還會額外增加“快某”軟件運行的數據量和數據流,增加平臺治理難度和成本,同時亦會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綜上,杭州某網絡公司的被訴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虛假宣傳。程某陽系杭州某網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之一,其案涉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杭州某網絡公司被訴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侵權范圍和后果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為1000000元。 裁判要旨 行為人提供虛假刷流量、漲粉、刷彈幕等,幫助網絡主播實現虛假提升直播熱度的目的,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虛假宣傳。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8條 一審:杭州互聯網法院(2021)浙0192民初1255號民事判決(2021年9月27日)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終10373號民事判決(2022年7月21日) 日期:2025-6-5 11:58:56 | 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