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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庫參考案例:翟某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Law-lib.com  2025-6-12 9:51:48  人民法院報


      翟某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話務支持行為的定性
      入庫編號 2024-04-1-257-002
      關鍵詞 刑事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詐騙罪 幫助犯 話務支持 明知認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翟某可通過手機登錄某聊天軟件,聯系到一名“上線”(身份不詳)。二人商定,由“上線”為翟某可提供他人電話號碼,翟某可通過電腦與“上線”連線,用自己手機撥通他人電話后放到電腦耳機旁,“上線”冒充快遞客服稱快遞包裹遇到問題,讓被害人添加“上線”微信或者QQ進一步處理;翟某可每小時的傭金為人民幣180元(幣種下同)。之后,翟某可用自己名下三張電話卡和利用其母親身份證辦理的一張電話卡撥打電話1439條!吧暇”添加被害人微信或者QQ后,騙取被害人譚某某15110元、李某某50000元、莫某某499999元。翟某可非法獲利11082元。
      陜西省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可犯詐騙罪,向陜西省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翟某可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翟某可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未實施詐騙行為,撥打電話僅為賺取每小時180元的傭金,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應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陜西省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3)陜0114刑初26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翟某可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陜01刑終326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翟某可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還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設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并在第三款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睖蚀_界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還是詐騙罪的幫助犯,應當綜合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參與詐騙行為程度、違法所得情況等因素,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進行考量。
      其一,對于幫助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以詐騙罪的幫助犯論處的,宜限于通謀或者形成較為穩定配合關系的情形。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多為概括明知,行為人往往不能預見被幫助者實施的犯罪是否確定發生,也不明知犯罪如何具體實施。與之不同,對于行為人與被幫助者通謀或者形成較為穩定配合關系的,則宜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翟某可為“上線”提供話務支持,對后續詐騙行為雖然有概括明知,但對于“上線”后續是否實施、如何實施詐騙犯罪,翟某可缺乏具體認知,亦未在事先、事中與“上線”通謀,提供幫助的時間較短,故不宜按照詐騙罪的幫助犯論處。
      其二,行為人雖然為詐騙行為創造條件、提供工具,但未實際參與后續詐騙行為的,原則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換言之,認定構成詐騙罪共犯的情形通常限于實質參與后續詐騙行為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翟某可為“上線”提供的話務支持行為,為后續詐騙創造了條件,但其并未進一步參與后續詐騙犯罪。而且,“上線”讓翟某可使用自己掌控的手機號碼完成電話的撥通,其并非讓翟某可參與具體實施詐騙犯罪行為,而是為了躲避追蹤、逃避偵查,通過翟某可為其實施犯罪筑起“防火墻”。綜而觀之,翟某可的行為更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構成。
      其三,行為人在前端幫助網絡詐騙犯罪,但僅領取固定少量報酬,未參與后續違法所得分成的,原則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從司法實踐來看,上述幫助行為的違法所得一般數額不大,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處刑罰即可罰當其罪;相反,對于不僅為詐騙犯罪提供幫助,而且參與后續違法所得分成的行為,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則宜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翟某可為“上線”提供話務支持行為,只收取固定少量費用,不參與上游犯罪違法所得的分成。而且,翟某可違法所得11082元,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罰較為適當。
      綜上,經綜合考量被告人翟某可的主觀故意、犯罪行為、違法所得等因素,法院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裁判要旨
      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而提供話務支持等幫助行為,但未與被幫助者就詐騙犯罪進行通謀,未實際參與后續實施的詐騙犯罪,亦未參與違法所得分成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條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第12條
      一審:陜西省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2023)陜0114刑初265號刑事判決(2024年1月17日)
      二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陜01刑終326號刑事裁定(2024年6月3日)

    日期:2025-6-12 9:51:4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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