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麻風病患者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麻風病患者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麻風病患者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麻風病患者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195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55〕高法秘字第33號關于麻風病患者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請示收悉。此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后,我院認為,由于麻風病人的思想意識始終是清楚的,如不同時患精神病,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至于判決后如何執行勞改問題,因麻風病是傳染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37條的規定,交公安機關執行勞改是有困難的,但可根據當地設有麻風病院的具體情況與公安機關和衛生機關共同協商,擬定辦法,在麻風病院內辟出房間予以隔離管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