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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94-3-9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21-1-1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21-1-1已經被id708896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將預付貨款匯入對方當事人帳戶,對方當事人即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但是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預付款人將預付貨款匯入對方當事人帳戶后,即喪失了該款項的所有權。因此,該款項被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劃還貸后,預付款人無權向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請求返還。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經濟糾紛案件時,不應當將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如果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明知借款人無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與其同謀或者慫恿其通過簽訂合同收取預付貨款還貸的,預付款人可以直接要求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返還已經還貸的預付貨款。
    四、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預付款人承諾?顚S枚挚蹌澰摽铐椷貸的,預付款人也可直接要求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返還被其扣劃的預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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