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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能否結婚等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55-11-2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能否結婚等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2195543.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能否結婚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能否結婚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能否結婚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能否結婚等問題的批復

    1955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熱河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民字第13號報告已收到。你們對張×與張××婚姻問題的處理意見,基本上是妥當可行的。但應把處理辦法的順序顛倒一下即:應先勸說其母親,爭取她同意其女兒與張×結婚;如勸說確實無效時,再勸說張×與張××雙方另行結婚;如勸說也無效時,則可讓他們到外地結婚。惟張×與張××都是農民,如離鄉背井到外地結婚,事實上是否可能,需要慎重考慮。

    附:熱河省高級人民法院報告 法民字第1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青龍縣三區古樓寺村農民張×(男21歲、中農、出身農民)與張××(女31歲、貧農、出身農民)系五代內旁系血親,該二人互稱姑侄。張×家中就是他與父親兩人,生活過的比較不錯,他的勞動又挺好,經常幫助張××家里做活,由此張××與張×相互有了感情,為此于53年舊歷10月間,張××之兄張福恩親問張×說:“叫××你倆訂婚,你同意不?”這樣說了兩次,張×已同意。后又問他妹,他妹張××也表示同意,××即和其母商議與張×之婚事,其母堅不同意。54年舊歷正月某日晚,村內演劇,張××家里人都到外面看劇去了,只剩下張××一人看家,當晚張×去其家,二人談起婚事,同時即發生了肉體關系,此后二人關系更為密切,致女方懷孕。1955年舊歷1月14日早晨張××要分娩,其兄張福恩將張××扶至張×家,生一女孩,由此張××、張×二人公開向村人民政府請求結婚,張××之母為此更為不滿,經常死活要鬧,曾上吊3次,投河1次,幸被族人及群眾解救,因此村干部沒辦法,將張×、張福恩送交縣人民法院。在法院調查審理中,張××和其母劉氏提出如下的不同意見:
    一、張劉氏(女,60歲)說:“離這么近,又是家族,輩分還不同,我看不慣,所以我死了也不同意他們結婚!
    二、張××說:“我和張×是情投意合,感情深厚,我倆婚姻是自由自主的,應受法律保護,不管我媽怎樣,我堅決要和他(指張×)結婚,我媽死了,我給償命,怎么著我也不另搞對象了,如果政府不批準我們結婚,我一定死了!”
    三、張姓家族人很多,最初從關里出來時,是親哥四個,張×是大支的,張××是四支的,從張×本身往前推算是六輩,張××是五輩,該地對五代內旁系血親結婚的問題,尚不習慣,經過當地政府法院多次教育男女雙方另搞對象,以達到和睦團結,但說服無效,又經勸解女方之母,使其同意他們結婚,結果不成。
    我院認為此種婚姻與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條一款“其他五代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問題,從習慣”之規定精神不相符合,如果準許他們結婚,不但張姓家族及群眾不滿,更主要的是將會引起其母有生命危險,因此我們的意見,不準其結婚;再次向男女雙方講清政策,說服教育,并將小孩適當安置,動員其與他人另行結婚,如經過說服教育無效時,法院再協同民政、婦聯有關部門對其母進行說服解釋,搞通思想準其結婚;如說服其母不成而男女又堅決要求結婚時,則應準許結婚;但為避免不滿,免出事故,讓他們到外地結婚,并在群眾中加以解釋,以免群眾對此問題處理感到不滿,上述意見是否可行,請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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