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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在勞改期中坦白繳出黃金、白銀等財物處理問題的聯合批復

    1. 【頒布時間】1956-9-21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在勞改期中坦白繳出黃金、白銀等財物處理問題的聯合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04195606.html
      注:本法規已經被id397225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在勞改期中坦白繳出黃金、白銀等財物處理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在勞改期中坦白繳出黃金、白銀等財物處理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在勞改期中坦白繳出黃金、白銀等財物處理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在勞改期中坦白繳出黃金、白銀等財物處理問題的聯合批復

    195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廳(局):
    現對山西省公安廳勞改局〔56〕公勞獄字第17號請示關于罪犯在勞改中坦白繳出黃金、白銀等財物如何處理的問題答復如下:關于對已經判決的罪犯的財產沒收問題,一般在原審人民法院判決時,都依法作了處理,不應再在已判決的勞改犯人中,動員坦白繳出黃金、白銀等財物。
    至于犯人在勞改中已經繳出的財物,如果查明有原判人民法院按照政策、法律、法令應予沒收而漏判未曾宣告沒收的,勞改單位可將具體情況報送原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以裁定宣告沒收一部或全部,或者函復依法不應沒收或不應補充宣告沒收;如果所繳出的財物是原判已經宣告沒收的財物,應作為執行原判問題,報送執行原判的人民法院處理。關于地主階級分子的財產沒收問題,土地改革法第二條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因此對于地主成份的罪犯已經繳出的財物中,除查有依法應該沒收而隱藏未曾繳出的以外,其余的不應沒收。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犯、反動地主及資本家中犯罪分子所繳出的財物,如果依法不應沒收的,可以由其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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