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1998年02月19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高檢發裝字[199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為嚴格執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適應檢察業務工作需要,現就地方檢察機關辦案用房設置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辦案用房的設置
1、審訊室:用于訊問犯罪嫌疑人,室內安裝隱蔽性的監控設施,附以監控室,對訊問情況秘密監控;
2、詢問室:用于詢問證人;
3、接待室:用于接待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
4、音像資料室:用于音像資料的編輯和復制;
5、文書復印室:用于案件證據及有關訴訟文書的復制。
二、辦案用房的管理
1、為適應工作需要,已經設置辦案用房的,要依據本通知精神予以規范,沒有辦案用房的,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設施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89]15號)精神,主動商請地方有關部門支持,列入各地基建計劃,及早解決。
2、嚴格依法配備辦案用房的設施。除審訊室可以安裝監控設備以外,其他辦案用房不得安裝監控設備。要把機關安全保衛的監控和對犯罪嫌疑人的監控嚴格區分開來。
3、制訂辦案用房使用規則,依法使用,嚴格管理。審訊室只能用于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得作為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其他辦案用房也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各地執行本通知的情況,請及時報告高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