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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1. 【頒布時間】1956-10-17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202195602.html
      注:本法規已經被id397225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函

    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月×日〔56〕法辦研字第8011號報告收悉。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的問題,同意你院的意見。

    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請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肅反運動開展以來,機關、企業、團體、學校中有一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被送往勞動教養,最近據我省玉溪縣人民法院報告,該縣玉河農場中,不少勞動教養人員配偶向法院申請離婚(多系女方),其理由大多以對方隱瞞歷史、系反革命分子,過去因覺悟不高被欺騙結婚,現因政治思想分歧,為劃清敵我界限堅決要求離婚,而其中不少還是在肅反運動前經過自由戀愛才結婚不久的,男女雙方多數原來都是機關、企業的職工,該縣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感到困難,提出:被送勞動教養是否可作為離婚的主要理由。
    我們認為:勞動教養屬社會就業性質,而不是一種刑事處分,故對勞動教養人員的離婚問題,應與處理一般公民的離婚問題相同,經向雙方調解教育無效后,若一方仍堅持離婚而有正當理由時,應判準離婚,若無正當理由則可判決不準離婚,不知中央對處理這類案件是否尚有特殊規定?我們的認識是否恰當?請予指示,以便批復該縣法院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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