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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95-4-20
    2. 【標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02-2-25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02-2-25已經被id17061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解釋如下:
    一、對以偽造、冒用身份證和營業執照等手段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或者以偽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三、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案發后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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