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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民事案件,應否重新合議和應否準許被告人閱案卷內檢舉人不愿公開的材料以及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問題的復

    1. 【頒布時間】1957-1-30
    2. 【標題】關于民事案件,應否重新合議和應否準許被告人閱案卷內檢舉人不愿公開的材料以及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問題的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全文】

     

    關于民事案件,應否重新合議和應否準許被告人閱案卷內檢舉人不愿公開的材料以及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問題的復

    關于民事案件,應否重新合議和應否準許被告人閱案卷內檢舉人不愿公開的材料以及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問題的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案件,應否重新合議和應否準許被告人閱案卷內檢舉人不愿公開的材料以及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問題的復


    關于民事案件,應否重新合議和應否準許被告人閱案卷內檢舉人不愿公開的材料以及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問題的復函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陪審合議后的民事案件,審判員又獨自進行調解而達成協議的,應否重新合議和應否準許被告人閱案卷內檢舉人不愿公開的材料以及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問題的復函

    復函
    江蘇省司法廳:
    你廳1956年12月20日司三許字第〔228〕號函悉。茲就所問的幾個問題,答復如下:
    (一)經過陪審合議的民事案件,在宣判以前,審判員又獨自進行調解達成協議時,是否須經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重新合議以及人民陪審員應否在調解書上署名,我們認為:這類案件既經審判員調解成立,無須再與人民陪審員重新合議,但審判員應將案件的調解情況告知人民陪審員,以示對人民陪審員的尊重;此項調解書也無須由人民陪審員署名。
    (二)案卷內有檢舉人不愿公開的檢舉材料,被告人要求閱卷如何處理,我們同意你廳的意見,應準許被告人閱卷,并將這項檢舉材料抽出。
    (三)對于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我們同意你廳意見,除允許被告人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如果被告人要求為他指定辯護人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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