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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 【頒布時間】1995-9-20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3. 【發文號】法發〔1995〕20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非軍用槍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專用彈藥,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軍用槍支是指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以及其他足以致人傷亡或者使人喪失知覺的槍支。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軍用槍支1支或者買賣、運輸2支以上的;
    2、制造非軍用槍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買賣、運輸2套以上的;
    3、制造非軍用槍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買賣、運輸100件以上的;
    4、制造非軍用槍支專用子彈500發以上或者買賣、運輸1000發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各項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情形,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各項最低數量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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