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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征收水資源費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1. 【頒布時間】1995-10-20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征收水資源費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3. 【發文號】法函〔1995〕132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征收水資源費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征收水資源費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征收水資源費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征收水資源費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199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5〕黔行請字01號《關于在建立水利執法體系試點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二款和貴州省人民政府依據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二條的授權,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發布的《貴州省征收水資源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貴州省有關行政機關在《貴州省征收水資源費管理辦法》施行前,對直接從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資源費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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