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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遺囑繼承的兩個具體問題的復函

    1. 【頒布時間】1957-3-2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遺囑繼承的兩個具體問題的復函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已經被id397225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遺囑繼承的兩個具體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遺囑繼承的兩個具體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遺囑繼承的兩個具體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遺囑繼承的兩個具體問題的復函

    1957年3月26日,最高法院

    內務部辦公廳:
    1957年2月27日(57)內城群第146號函收悉。對解決來信所提出的兩個問題,目前尚無相應的法令,現就我們的初步考慮,提出如下意見,供參考。
    一、死亡人(包括孤老殘廢)的遺產,如無繼承人,又無遺囑指定繼承人,可以由當地人民委員會公告適當期限,由合法繼承人主張繼承權利。同時也可以公告其他合法權利人主張權利,逾期無人主張權利,該項遺產即可收歸國有。
    二、死者如有遺囑的,應從其遺囑;如無遺囑,其遺產應由有繼承權的人繼承;如繼承人僅一人又因犯罪在押,可告知在押的繼承人委托親友代為管理,或由他委托公家的相應機關(如房產管理處,街道辦事處、區、鄉人民委員會)代管。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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