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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清理死緩期滿尚未處理的案件的補充通知

    1. 【頒布時間】1957-6-10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清理死緩期滿尚未處理的案件的補充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清理死緩期滿尚未處理的案件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清理死緩期滿尚未處理的案件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清理死緩期滿尚未處理的案件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清理死緩期滿尚未處理的案件的補充通知

    1957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1957年4月19日我 曾發出〔57〕部法行字第6736
    號關于清理死緩期滿尚未處理公勞聯字第47的案件的聯合通知,現補充兩點如下:一、通知中規定的應根據前政務院1953年1月9日政機密齊字第四號關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反革命犯在緩刑期滿時的處理意見的批復執行,系指這個批復的前一部分,即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反革命罪犯,在緩刑期滿時,應根據其悔改程度,采取的四項處理辦法。至于后一部分規定的處理手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后,已不適用。原通知概括提出前政務院批復,自欠明確,特作這點補充。二、處理死緩期滿案件的手續,除原通知已經指出的對于需要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56年11月6日關于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的聯合批復第(三)項進行外,對于需要判處再緩期一年和減刑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
    法研字高人民檢察院1956年11月20日〔56〕
    高檢四第11848
    號關于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合批復字第1601進行。
    1956年11月20日聯合批復隨文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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