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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1. 【頒布時間】1996-9-12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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