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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96-11-22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

    1996年11月22日,最高法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號《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的,欠繳的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當繳納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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