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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否調動工作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97-1-20
    2. 【標題】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否調動工作的批復
    3. 【發文號】高檢發釋字〔1997〕2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81223130200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361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否調動工作的批復

    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否調動工作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否調動工作的批復


    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否調動工作的批復

    高檢發釋字〔1997〕2號


    199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1996〕桂檢監字第21號《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后仍留原單位工作的人員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否調動工作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為嚴肅緩刑的考察執行,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對緩刑考驗期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認罪、悔罪態度,工作表現良好,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調動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報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調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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