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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經省轄市軍管會判處的案件被告人申請再審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1. 【頒布時間】1957-11-29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經省轄市軍管會判處的案件被告人申請再審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7/113614195710.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經省轄市軍管會判處的案件被告人申請再審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經省轄市軍管會判處的案件被告人申請再審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經省轄市軍管會判處的案件被告人申請再審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經省轄市軍管會判處的案件被告人申請再審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1957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7)刑二字第10號請示收悉。關于過去經省轄軍事管制委員會判決的案件、被告人申請再審時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現將本院(57)法研字第2491號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有關部分摘抄給你院一份,供處理這類問題時參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57)法研字第2491號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第(二)項抄件一份。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1月30日法研字第2491號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第(二)項:
    “經市(省轄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判處的案件,現在發現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問題,我們認為由你院或者由與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同級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都可以。如果由你院審理時,可以參照《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內所提的上訴審程序進行。審理后所作的判決不準上訴。如果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時,可以參照《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內所提的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后所作的判決準許上訴!

    附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過去經軍管會判決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 (57)刑二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反革命犯李發申請再審一案,該案是于1953年3月16日經張家口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以該犯幫助地主反攻倒算及陷害積極份子等罪行,判處了徒刑七年,現該犯提出原判認定罪責不當,事實不符,請求再審。因本院不明確此種案件應否由法院受理審查?如果應由法院受理時,是應當由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還是由本院受理?請予指示。
    195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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